|
||||
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二中院依法對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周某某進行公開宣判,並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周某某,男,曾因盜竊罪、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在監獄服刑期間,他與李某某相識。二人出獄後,從廣東人洪某(在逃)處購買毒品,運至天津販賣。
2010年3月22日上午,周、李二人再次到深圳從洪某處購得冰毒3600克,其中,周某某購買3000克,李某某購買600克。當晚,二人將毒品運至李某某位於廣東省五華縣的家中藏匿。兩天後,二人駕車將毒品運往天津,在津保高速公路天津收費站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定,罪犯周某某夥同他人從廣東省購買冰毒運輸至天津市販賣的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周某某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大,在與李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因運輸毒品被判刑,刑滿釋放不到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按照其實施的全部犯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