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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情形可解約收回房屋
“徵求意見稿”顯示,公租房承租家庭如果有以下7種違規行爲之一的,產權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這7種情形包括將房屋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結構;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被區縣住保部門取消公租房資格;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爲。
記者在查閱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後發現,京版的“徵求意見稿”比住建部的管理辦法更爲嚴格。例如住建部要求的是無正當理由6個月閒置,而本市的要求則限定爲3個月以上承租不滿30日。如果公租房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閒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等違規行爲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爲,房管員要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產權單位將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租房。
相關負責人表示,公租房產權單位將組織房管員對承租家庭進行入戶檢查,及時掌握家庭人員變化、租戶需求、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完好等情況。
這份“徵求意見稿”還稱,產權單位每季度將按照不低於實際入住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必須對每個入住家庭檢查1次。對曾有違規使用房屋行爲的家庭,還將進行不定期抽查,並適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
“徵求意見稿”中雖然提到了小區物業管理等問題,但和其他住宅小區相比,租戶在公租房小區中不會成立業委會;而小區將來會設立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站,安排專人爲承租家庭提供租賃管理服務等。產權單位要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租戶代表聯席會,每年組織租戶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徵詢改進小區物業服務、租賃管理、使用監督管理、社會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方面意見和建議。
爭論聚焦
“空置”如何界定?
在徵求意見會上,對於如何確定公租房“閒置”或者“空置”,如何拿到房屋“轉借”、“轉租”的確鑿證據,成了專家團成員討論的議題。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坦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確定3個月甚至以上時間、承租人的實際居住少於30天這一項,確實可能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即使有人舉報,工作人員也不可能24小時蹲點緊盯。目前,住建委已經收集到一些關於設置打卡機、指紋機的建議,但這些方法還在論證中。
專家討論的另外一個熱點,也是法理和人情的關係。“對於轉借如何認定,如果將年邁的父母接來,自己又因爲工作原因不能長期在公租房內住,是否算轉借?”一位專家說。
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已經出現了這樣的問題。一位跨區選房的老師將年老的父母接來北京贍養,自己卻因爲工作太忙經常住在單位提供的雙人宿舍中。目前,住保辦正在研究對“借住”的認定。“接來的人如果爲承租人的直系親屬,或者存在血緣關係,應該符合人情。我們也希望找到更爲人性化的方案,希望市民在7月2日以前,多提意見和建議。”相關負責人說。
違約懲罰是否要延展?
在發佈“徵求意見稿”之前,市住建委、市住保辦已經在小範圍內,徵求過幾次意見。而在這些小型意見會上,參與者所爭論的是,對於在公租房申請、承租、退出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申請家庭,是否要施以更重的處罰?這些公租房承租家庭多爲保障房輪候家庭,目前本市正在推行“四房合一”,在這個環節作假,是否應該影響其獲得產權型保障房?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因被查實存在違規行爲的家庭,將會被責令退回承租住房。產權單位可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產權單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並按照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金收取滯留期間的房租。
僅僅是收回房屋的處罰,是否過輕?市住建委負責人表示,收回房屋之外,住建部的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一些處罰方式,如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同時,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等。
但記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的處罰,都侷限在公租房範疇內。而本市正在推行“四房合一”的保障房申請政策,在“合一”的趨勢下,在公租房上弄虛作假,是否應該影響其他保障房尤其是產權型保障房的申請?
“之所以先發布徵求意見稿,就是希望收集更多方面的意見。”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說,在幾次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已經有專家建議,除依法收回房屋、甚至走上起訴途徑以外,還應該通過社會道德、社會信用等方面來制約保障房中出現的違約、詐騙行爲。
相關負責人答覆稱,市住保部門將建立公租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將公租房產權單位、服務企業、承租家庭的違規違約處理情況、承租家庭資格變動信息,進行記錄、歸集、共享,並可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與其他部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