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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週期長一直是社會普遍反映的問題。爲此,26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關於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爲九個月。
2000年,我國商標申請量超過審查量,開始形成商標審查積壓問題。到2007年,審查週期一度超過三年。2008年,工商總局開始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商標審查,到2011年底已將商標審查週期縮短到十個月。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一些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未對商標註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實踐中審查時間較長,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建議明確審查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於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爲九個月、公告異議期爲三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覈實的時限爲九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爲六個月、對商標局認爲異議成立而不予註冊決定複審的時限爲九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作適當延長。(張曉鬆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