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繼5月8日萬寧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後,媒體又接連曝出多起校內猥褻性侵幼女案件,校園性侵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日前,有研究機構調查顯示,校園性侵案有農村學校多、老師校長施害多、侵害持續時間長等特點,案件總體平均時間達2.3年,而14至18歲男孩在遇到性侵後,則面臨法律空白。
校園案侵害時間長
6月25日,“兒童性侵害防治論壇”在北京召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韓晶晶在論壇中介紹,其所在機構對340件媒體報道的案例進行分析,結果顯示,與過去相比,校園性侵案有農村學校居多、老師校長施害多、侵害持續時間長等特點。
據韓晶晶介紹,340起案件中有50件屬於校園性侵害案件,其中,有60%的性侵害案件發生在農村,而由老師、校長實施的性侵害佔到校園性侵害的70%。
“受害人數多、侵害持續的時間長是校園內性侵害案件的特點,案件總體平均時間為2.3年。”韓晶晶說。
在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律師呂孝全受理的案件中,河南平頂山一所山村小學6名女學生被60歲的語文老師張某持續實施強制猥褻和強奸達一年左右,直到一個受害幼女傷重行走困難,纔被母親發現並報警。
“其實在張某調入這個小學之前,他已經在另一所學校性侵害過一個13歲幼女,當時學校領導以賠償受害人3萬塊錢違法私了。”呂孝全說。
由於師資匱乏,有過前科的張某很快又找到新學校任職,並再次犯罪,在平頂山該小學,全校只有兩名老師。
校方責任不明
在校園性侵案頻發的情況下,一方面是教師隊伍素質問題,另一方面,學校的失責也被凸顯。
在教師實施的校園性侵害案件中,目前存在校方責任不明的問題。
2012年,教育部推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9條第9項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學校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民事方面的賠償責任。”呂孝全解釋。
但同時《辦法》的第14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們在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時候,學校通常用這條來對抗自己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事由,法律條文存在為學校開脫罪責的情況。”“通常他們(學校)成功了,我們失敗了。”呂孝全說。
部分學校回避性侵教育
2007年,國務院轉發了教育部《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把學校作為對學生進行預防性侵害教育的主要陣地。
《綱要》實施五年多情況如何?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紅楓中心)創始人王行娟表示:很不理想。
紅楓中心調查顯示,很多學校不僅性侵害教育一片空白,就連國家規定的性教育課程也沒有認真執行。
“據調查,三分之二的學校完全沒有進行過性教育,有的采取敷衍的態度,將課本發給學生讓他們回家自己看,有的甚至連書本都不發。”王行娟說。
2011至2012年,紅楓中心在河北某縣的小學校推行女童性侵害預防教育,其間很大的阻力來自學校。
“很多學校一聽談性侵害教育就馬上回絕,說我們學校沒有這個問題,不需要這方面的教育。”
紅楓中心分析學校回避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害怕被人誤解為學校出了問題;二是怕被人說成是教唆;三是教師中的阻力。
紅楓中心與教師座談時,談到了性侵害的人群主要是熟人,有個男教師當場不高興地說,如果這樣對學生說,以後男老師就無法與女學生正常交往了。
“這個男教師的表現,在教師群體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王行娟說。
正是由於受到這些限制,紅楓中心專家在向54個學生培訓過程中發現,只有20個學生提到隱私部位不能被人觸摸,直到第5課後,學生們纔全部弄明白,自己身體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被人觸摸的。
14至18歲男孩遭遇法律空白
目前,男孩性侵害案件同樣時有發生,但韓晶晶介紹,這個問題尚處於法律保護缺失狀態。
目前,我國《刑法》中的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保護了未成年人和成年女性,14-18周歲未成年男性則游離在刑法體系的性侵害保護之外。
1997年以前,強暴或猥褻14-18周歲的男孩的行為,可以以“流氓罪”定罪處罰,但新《刑法》中“流氓罪”被廢除,14至18歲男孩性侵如何處理出現了空白。
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張雪梅建議,我國應當將所有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都納入保護范圍。
此外,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針對所有刑事犯罪建立一種普遍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精神損害賠償也較難獲得。
在平頂山的教師性侵案中,法院最後只支持受害幼女每人一千元錢的交通費和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