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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通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注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把“常回家看看”正式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不與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陪爸媽需要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方式是否有效?多長時間回一次家算是“經常”?不常回家會不會受到處罰?讓我們來聽聽各方的說法。
資深律師
用法律支持道德“經常”沒法量化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特別提出了“家庭贍養與扶養”內容。其中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經常”是一個什麼概念呢?“看望”該怎麼看?帶錢還是帶東西?回來一圈扭頭就走算不算“看望”?新法一出,引發了市民熱議。天津市老齡委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沈雁羣認爲,近幾年,他們也經常受理老年人因“精神贍養”而提出的訴訟要求,可是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常回家看看”現在入法了,成爲子女的法定義務,在贍養糾紛中,老年人請求精神贍養的訴求就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雖然這個“常”字比較難去度量,而且對那些忽視、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暫時沒有懲罰規定,但是,寫入法條就有利於弘揚“孝老”的正能量,通過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才能夠讓社會的一些組織和機構切實地採取必要的措施。這是一個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條款,就是說用法律來支持道德。這個條款出臺之後,使每個家庭成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責任。當然,看望的時間間隔和如何去“看”,每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去約定或是按習慣去操作,不能統一量化。
資深法官
判案以老人精神得到慰藉爲標準
本市資深法官任法官表示,過去受理老年人起訴子女忽視和冷落的案件,法院大多從經濟補償上來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後,老年人完全可以提起精神贍養和要求子女看望、問候的訴訟,法院以後審理此類案件將有法可依。
談到怎麼理解該法規定的“經常”這一概念時,任法官表示,“經常”這個概念在“起訴在子女看望或問候的案件”中不好確定,但法院審理案件應該堅持一個原則,就是老人的精神得到了慰藉。如果子女居住在外地或國外,一年半載才能回家一次,或者因爲工作繁忙等原因,一個多月才能問候一次,但如果老人的精神並沒有因此而感覺到被忽視和冷落,那麼法院也不能認定“不經常”。反之,居住在一個城市裏,子女二十幾天看望或問候老人一次,而老人感覺被冷落和忽視了,也可以認定爲“不經常”。總之,法院判決此類案件將以老人的精神狀態爲最終依據。法官表示,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在宣判子女要經常看望或問候父母的同時,也可以在判決書中寫明:如果子女不履行上述義務,要在經濟上給予父母更多補償。 新報記者張家民
法學專家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贊成訴訟解決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並未規定多長時間看望或問候一次老人才叫“經常”,目前這個問題存在一定爭議。南開大學教授李曉兵表示,該規定是指引性、導向性的。因爲現實之中,每個人、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經常”的概念是不容易明確的。對於這種情況,既要從法律上進行規定,又不能規定得過於明確,否則很可能會適得其反。不僅不能保護老年人的正當權益,反而會給很多家庭增添麻煩。李曉兵表示,如何細化立法精神,還需要進一步地進行司法實踐,以及相關判例來參考。
李曉兵對記者說,雖然有了精神贍養和看望老人的規定,但並不是說,如果子女不經常來看望或問候老人,就要通過訴訟來解決。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家庭問題不是一紙判決書能解決的。但是,既然有了這法律規定,子女就應該從更高層次上認識精神贍養和看望老人的問題。如果子女的確是忽視和冷落父母,父母也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訴訟的手段應該是第二位的。
新報調查
何時回家要看老人需要“不能一概而論”
新聞鏈接 新法實施首日無錫出現首個判決
就在昨天,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
相關案例
本市法院曾有精神贍養判決
早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之前,本市一些法院就開始探索精神贍養和看望老人案件判決。
家住本市和平區的80歲老人劉某將5個子女告上法庭,討要精神贍養,獲得了兩審法院支持,精神贍養的具體內容和不執行判決的懲罰措施均被寫進判決書。原來,老人膝下有4男1女。 5個子女曾口頭上答應贍養老人,但贍養費給付一直不到位,探望老人的次數更少。於是,老人要求他們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50元,平均分擔醫藥費,並輪流到家中進行探望和護理。和平區法院審理認爲,贍養父母,子女不但應在經濟和物質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且還應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在精神上給予慰藉。據此判令5名被告每月各自給付母親贍養費150元,共同承擔母親醫藥費,並且每人7天輪流到母親處探望和護理。被告如不按時到崗,必須給付母親請護工費用280元。部分子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此後,本市其他法院也做出過類似判決。
新法規定 單位應保障員工探親權
在這次“微調查”中,不少家在外地的年輕人認爲:漂泊在外的兒女,一年才能回一次家看看老人。要是經常跑回家,可能老闆會怪罪。而如果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單位應該提供條件讓子女回家看父母,那最起碼可以對老闆說:“這是法律責任。”
在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沈雁羣律師認爲:落實這一法律規定,不僅對用人單位有實際的要求,而且對於單位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定,弘揚企業文化也有積極意義,單位可以對孝順的子女進行獎勵,也可以在評優、提升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先權。
細化權益保護爲老人幸福加分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等,由此,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新法從現行法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更多的內容入法,從不同方面細化了老年人的權益保護,讓老年人的生活更有保障。稿件統籌鄧晶龍周白石
在老年人的贍養方面,新法重視精神贍養的同時,也在其他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老年人自有住房的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新法提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和監護監督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沒有監護人的,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爲其確定監護人。監護人自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爲家庭成員照料老人提供幫助。
新法在護理保障方面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國家鼓勵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老年人商業健康保險。在社會救助方面,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
新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逐步提高優待水平;豐富了現行法有關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服務、參觀遊覽、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內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優待內容,主要是爲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方面提供優待,在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事項時提供優待等。
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佈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多方面給老年人的幸福指數加分,老年人知法,依法維護自己權益,所有人懂法,依法保障老年人利益,老年人的晚年會更完美。
地方性實施辦法將盡快制定出臺
天津市老齡辦主任常振宗在接受採訪時提出:爲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本市將對從事老年工作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同時,地方性的實施辦法也會制定出臺。這次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着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問題等,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另外,新法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
新法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齡調查統計制度的規定。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爲老年節。 本版撰文新報記者任悅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