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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樂清一對夫妻以廠房建設、投資商住房、銀行還貸等名義,以最高月息9分的回報爲誘餌,非法向金某等23人變相吸收公衆存款4.48億餘元,現尚欠2.85億餘元。近日,樂清法院一審宣判該對夫妻胡某、周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均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胡某、周某夫妻是樂清人,均46歲,案發前曾在樂清虹橋、上海等地經營多家公司,並多處投資商住房。
據胡某交待,2001年10月先期投資上海正宇有限公司5000餘萬元購買108畝地,建設1萬7千平方米的廠房和辦公宿舍,2009年後又投資了2000餘萬元的基建和交納土地出讓金750萬元;2005年開始在山東景泰置業有限公司投資5000、6000餘萬元做一期投資,2009年至2011年期間建設4萬平方米二期商住投資將近1億元;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合計投資2億餘元用於溫州華瀚電子有限公司購買土地96畝及公司打樁、建了13幢廠房、購買設備等;2010年10月胡、周夫妻出資1.57億元競得浙江蕭然鋼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胡、周夫妻動用各種關係吸收資金,少則幾百萬元,多則幾千萬甚至近億元。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7月26日,胡某陸續向金某借款19筆共計5307萬元,利息爲月息4.5分。至案發,已支付利息1484.2萬元,本金未歸還。其中4張借據,按金某的要求債權人書寫爲他人。
胡、周夫妻與楊某本不認識,通過他人介紹認識牽線借款。
2010年11月份,胡某想借款過來進行資金週轉,於是經過他人牽線介紹借款,胡、周夫妻在他人的帶領下到溫州尋找楊某,胡某對楊某說自己蕭山的項目需要資金,蕭山項目貸款成功後就會歸還借款,約定利息4.5分,楊某答應借款給其,共借款2500萬元,已支付利息1347.125萬元。
胡、周夫妻借均報以高息,少則2.5分,多則4、5分,最高的9分。
借款一般是胡某打電話或者叫朋友介紹、牽線等方式,其借款過來後,錢的具體支配和使用是由妻子周某統一支配。
經查,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胡某、周某共向23人變相吸收存款44864.208076萬元人民幣,現尚欠28595.303076萬元人民幣。
樂清法院認爲,胡某、周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准,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考慮到胡某接到樂清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犯罪事實,認定爲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周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記者趙小燕通訊員嶽思軒)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