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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送審稿)》在廣東省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集截至7月31日。條例送審稿規定,對拒不改正或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建議召開村民會議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罷免。
條例送審稿要求工作目標執行情況應當每年公佈一次,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隨時公佈。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15日;少於15日的,應當補足15日;村民普遍關注、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事項,應當至少公開6個月以上。村務公開電子信息平臺公開的內容應當長期保留。
對村務公開不及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對村務不公開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並作出公開檢討;對拒不改正或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建議召開村民會議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罷免;對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佔、挪用、貪污集體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自移交之日起停發財政補貼。
條例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集體經濟未剝離的“村改居”社區、集體經濟已剝離的“村改居”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記者張林)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