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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務院關於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提出,我國將全面放開小城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放寬大城市落戶條件,合理設定特大城市落戶條件,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爲城鎮居民。這是我國首次明確提出各類城市具體的城鎮化路徑。
研究表明,合理的城鎮化水平應接近60%,而中等發達國家的城市化率一般在70%以上,與之相比,我國現階段的城鎮化率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我國城鎮化已經推進多年,新形勢下對此特別強調,彰顯着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要發展,就需要路徑設計,而從小城市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入手,明確各類城市具體的城鎮化路徑,促進人口城鎮化水平提升,是推進城鎮化這一長期任務的必由之路。
長期以來,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成爲農業人口順暢地轉爲城市人口的重大障礙,漸進式、分層化的改革很有必要。無論是從投資需求、消費需求的拉動,還是從產業結構調整變遷的角度來看,人口合理流動、向城市適度集中,都有着較爲積極的作用。
但應該注意的是,第一,開放的戶籍更需要配套的公共資源。農民進了城,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如果跟不上,城市佈局負擔將進一步加重,而農民並不能從中真正獲利,城市居民和進城農民之間的利益調整很可能困難重重。第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必然帶來巨大成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自身在成本分擔方面需要科學合理的設置。
戶籍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逐步放開落戶限制後,土地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可迴避。農民以土地資本換取進城資本,在城市中如果無法更好地謀生,沒有一定的經濟依託,即使擁有了城鎮戶口,仍將處於底層。而“轉非”以後的農民如果回農村,由於失去了宅基地和口糧田,與土地掛鉤的社會保障也隨之失去。如果缺乏更合理的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作基礎,放開落戶在政策上或許表達了“鬆綁”、促進人口流動的願景,但在市場規律上,很可能造成對農民的“雙重捆綁”,除了推進小城市商業地產、增加土地儲備以外,這一政策的積極效應有待觀察。
因此,在城鎮化過程中,無論是從以市場爲主導的原則出發,還是從以人爲本的原則出發,政府在對待農民土地流轉和戶口流動問題上,都應該摒棄單純的行政手段,明確徵地、土地交易中的權限,讓資源按照市場規律調整。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