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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7月3日電(記者董冠洋)中國國家海洋局3日發佈消息稱,爲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能要求,並激發市場活力,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進一步調整、簡化了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程序。
財政部與國家海洋局近日聯合印發了《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權限的通知》,《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據瞭解,該通知與以往的規定相比主要有兩個變化。首先,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時,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來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爲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審查批准。
第二個變化是,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來分別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爲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的權限不變。
據悉,2006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先後印發了《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了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海域使用金,應當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別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和省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至今,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共批准了約140個項目用海免繳應繳中央財政海域使用金。其中,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佔95%以上。這種審批程序一方面確保了海域使用金的“應收盡收”和海域作爲國有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免繳申請單位和個人需兩次申請,流程過於繁雜,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
此外,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還加強了對海域使用金免繳工作的監管,在《通知》中對免繳批准文件的備案、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繳臺賬和加強海域使用金免繳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