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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朋友聚會飲酒後,其中一名男子發病死亡。事發後,其家屬將和死者一起飲酒的人以及飯店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0萬元。日前,本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由於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的死亡與一起飲酒的人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故法院只判決三名被告各補償死者家屬一萬元,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案情回放 男子聚餐飲酒 餐後一小時死亡
事發當日,男子汪某與熊某、童某、蕭某等人在一家飯店聚餐。席間,汪某喝了一些白酒。晚上8點多,聚餐結束時,汪某獨自回家。但是,一個小時之後,汪某突然病危,其家屬見此情形,急忙呼叫了“120”。當晚9時20分許,汪某呼吸和心跳停止。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汪某的死亡原因爲“呼吸心跳驟停”。
日前,汪某的家人將與汪某一起喝酒的熊某等三人以及事發飯店起訴至法院。他們在庭審中表示,汪某受熊某等人之邀,來到飯店吃飯。席間,熊某等人對汪某輪番勸酒。當汪某感覺非常難受並執意離席回家時,熊某等人極力阻止,更沒有將汪某送到醫院救治。汪某回到家後非常難受,不僅渾身酒氣,而且鼻口噴出嘔吐之物。而被告飯店沒有盡到保護消費者安全的責任。上述被告應負過失之責任,故請求法庭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熊某和童某“對因汪某的死亡給原告及其家庭造成的傷害”深表同情。二被告表示,他們與汪某是朋友關係,平時經常在一起聚會。當時聚餐時共有9人,席間共喝了兩瓶白酒,而汪某喝了半兩白酒。在就餐的時候,他們沒對汪某進行勸酒。就餐結束時汪某也無任何不適反應。聽說汪某在醫院搶救時,他們趕到醫院,發現汪某已死亡。後來得知,汪某是死於心梗,而不是酒精中毒。二被告表示,汪某的死亡與他們沒有任何關係,他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蕭某未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意見。被告飯店的代理人表示,飯店的經營場所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法律也沒有“禁止在就餐場所飲酒”的規定。因此,原告關於“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原告對飯店的訴訟請求。
法官經查得知,原告雖陳述“當晚就餐時,熊某等人對汪某輪番勸酒,當汪某非常難受並執意離席回家時,幾名被告也極力阻止”,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各被告對原告的陳述也予以否認。由於原告撤回了對汪某的屍檢申請,因此關於汪某死於酒精中毒的主張沒有證據予以證實。
律師說法 喝酒的人身亡同桌有錯需擔責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本案中,汪某作爲成年人,應具備常人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倘若確如原告所言,“大家都知道汪某喝一點酒就難受”的話,則汪某更應當預見到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但汪某卻參與聚餐並飲酒,致使其死於“呼吸心跳驟停”,顯然,汪某應對其死亡負責。雖然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飲酒是導致汪某死亡的誘發因素,但並無證據表明,汪某的死亡與被告熊某等人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熊某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飯店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基於人道主義關懷及減輕受害人家屬痛苦的考慮,被告熊某等三人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熊某等三人每人補償原告一萬元爲宜。
本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玉方表示,一起喝酒的人死亡,如果同桌的人存在過錯,那麼他們要承擔相關責任。一起喝酒的人發病,如果同桌的人存在“明知酒量不行而拼命勸酒”或“雖不知酒量如何,但行爲超出合理範疇”等情形,也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