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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丈夫爲貸款購車,揹着妻子將房屋進行了抵押,二人離婚時,妻子得知此事,遂以放貸銀行和擔保公司因工作瑕疵致其無故揹債爲由,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撤銷了在涉訴房屋上設定的抵押。
離婚方知房被抵押
市民方某與杜某原系夫妻,於2010年離婚。據方某稱,2008年6月,杜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經本市某擔保公司及某銀行對二人共有的位於南開區的一套房屋辦理了抵押手續,抵押人民幣16萬元。2010年5月,方某得知此事後提出,她是房屋產權共有人,某擔保公司及某銀行在她未到場的情況下,即爲杜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兩家公司在審查環節上存在嚴重瑕疵,爲此提起訴訟。
表面看來手續齊全
庭審中,擔保公司辯稱,涉訴房屋辦理抵押手續期間,原告與第三人杜某的婚姻關係仍存續,故杜某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權進行處分,爲此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銀行也提出,其在辦理該抵押手續時,審查了相關證件,執行了操作流程,沒有任何失誤。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方某與第三人杜某2010年5月經法院判決離婚。涉訴房屋系二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由杜某與方某共有。2008年5月,杜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提供了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被告銀行經審查,向杜某發放貸款16萬元,杜某保證用於購車。杜某與被告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杜某將涉訴房屋抵押給擔保公司,作爲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反擔保。此外,爲辦理手續而簽署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和“抵押人配偶同意抵押聲明”上均有方某簽名和人名章。
女方簽名鑑定爲假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抵押有效。涉訴房屋系原告與第三人共有,第三人以涉訴房屋作爲抵押物向被告貸款或抵押時,應先徵得共有權人即原告同意,但第三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之時,相關材料上原告的簽名,經專業機構鑑定,均不是原告書寫。對於二被告提出的原告系第三人配偶,其應當知道涉訴房屋已抵押的抗辯理由,從《抵押聲明》等材料上並非原告親自簽名加以分析,第三人在辦理涉訴房屋抵押手續時並未徵得原告同意,是他人冒用原告名義簽署的相關材料,故原告的訴求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