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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男子爲償還高利貸,將租來的一輛價值50多萬元的奔馳汽車抵押出去拿到20萬元,後租賃汽車公司發現並報警。現該男子因涉嫌合同詐騙已被河西警方刑事拘留。
4月1日上午,公安河西分局大營門派出所接到本市一汽車租賃公司報警,稱該公司的一輛奔馳汽車被人騙走。公司負責人王小姐向辦案民警出示了相關合同及證明材料。今年1月15日,路某來到該汽車租賃公司要求租賃一輛高檔汽車,在試乘數輛樣車後,路某選定了一輛奔馳E200型號轎車,租期爲一個月,租金每月3萬元。租賃公司在仔細查閱路某相關身份證件無誤後,與路某簽訂了租車合同。隨即,路某繳納了3萬元租金和4萬元押金。租期屆滿前,路某又續期一個月,並如約預交了3萬元。
3月16日,當公司工作人員要求路某還車時,路某表示要再續約,卻沒有按約定預交租金。在工作人員三番五次的催促下,路某同意交還車輛。工作人員抵達路某指定的交車地點後,沒有發現那輛奔馳汽車,而此時路某電話已關機。隨後數日,租賃公司多次嘗試聯繫路某未果,遂決定報警。公安河西分局經偵支隊和大營門派出所民警立即對案件展開調查。
民警在調查走訪中得知,路某無固定職業,自稱在一投資理財公司任職,以運營高額回報理財項目爲由向親戚朋友借款達百萬元,平日裏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4月8日上午,經過連日祕密偵查布控,民警在河西區紹興道一公寓內將路某抓獲。被抓時,路某剛吸食過毒品。
經審訊,路某(30歲,本市人)交代爲償還高利貸,已將租來的那輛奔馳E200汽車抵押借款20萬元。根據路某供述,辦案民警迅速出擊,及時將被騙奔馳車追回。
現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債權人在簽訂動產抵押合同前,一定要對抵押物認真核實,查看相關證明材料。因爲合同生效後,一旦發生抵押物所有權紛爭,抵押權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但需以履行注意義務爲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