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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戀人在籌備婚禮之時鬧翻,繼而因退還彩禮問題發生爭執,雙方提出的彩禮款數相差了5萬元,於是即將成爲親家的兩家人爲此對簿公堂。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判決女方返還男方3.4萬元,女方購買的電器歸男方所有。
本市男青年邱某與女青年齊某經人介紹於2011年10月16日相識且確立了戀愛關係。2012年初雙方父母見面後開始籌備結婚事宜。據邱某稱,2012年2月3日,雙方在酒樓預訂結婚酒席且定於同年10月7日結婚。在確定訂婚相關事宜後,經兩家協商,由邱某給付齊某彩禮10萬元。2012年5月26日,邱某母親給了齊某一張10萬元定期存單,當天,齊某用該存單支取了5萬元及3250元利息,剩餘5萬元由邱某於同年5月27日取出,交給了齊某母親。2012年6月12日晚,邱某在齊某家樓下發現齊某與一陌生男子在一起,該男子要求邱某“退出”且持續對其騷擾,邱某爲此提出分手並要求齊某退還彩禮款項,在齊某遲遲未退的情況下,邱某訴至法院,要求齊某母女返還彩禮及存款利息。
對邱某提出的主張,齊某母女並不認可,二人辯稱,首先,訂婚時雙方約定邱某家負責給齊某5萬元彩禮,齊某家給邱某1萬元,齊某負責購置家用電器;其次,齊某支取的3250元利息用於支付了婚紗照的錢;另外,齊某購置電器共支出2.1萬元,家用電器已經送到邱某家裏,請求折價。對於邱某提出的其餘5萬元彩禮,齊某並未支取,爲此只同意返還1.9萬元。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齊某因產生矛盾,均同意解除婚約,且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婚約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已經解除。給付彩禮作爲民俗,由男方給付女方,是以結婚爲目的的,現雙方無法再履行結婚事宜,故被告收取的彩禮應予返還。對於原告給付被告彩禮的數額,雙方產生了爭議。原告主張給付被告彩禮10.3萬餘元,被告齊某則主張只支取了5.3萬餘元。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將5萬元現金給付被告齊某母親的情節。故對原告的該主張無法支持,原告可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再行起訴。對於被告齊某主張給原告1萬元一節,因齊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法院無法支持該抗辯理由。對於被告齊某主張3250元系原告支付給齊某拍婚紗照的錢,因齊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齊某返還原告邱某3.4萬元,被告齊某購買的彩電、熱水器、冰箱等電器歸原告邱某所有。(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周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