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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資料圖片)
珠海全國率先亮相預防腐敗法雛形
昨日,記者從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備受關注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公佈,該條例在幹部選拔任用、政府投資腐敗預防,以及“曬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上都有詳細的規定,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將啓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規定領導幹部每年1月要將個人財產、婚姻狀況、子女從業等情況及時進行申報。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介紹,這是全國率先對外公佈的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目前汕頭也正在制定預防腐敗法規。
關鍵詞:幹部選拔
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昨日,記者從珠海市人大公佈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瞭解到,經查實存在通過利益輸送取得提拔任用資格的,取消任用資格。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啓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或者以上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關鍵詞:“裸官”
不得進腐敗多發部門領導班子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拔或擔任區、鎮、街黨政正職,不得提拔或擔任市、區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以及權力集中、腐敗行爲易發多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條例”同時規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有利益衝突的經商辦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從事有利益衝突的經商辦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相關規定由監察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領導幹部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關鍵詞:“曬三公”
曬得不及時嚴重者要開除
對於備受關注的“三公”經費公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和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按規定公開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公民對公開內容提出疑問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
違反相關規定由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其他亮點
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
“條例”針對“領導幹部財產異常變動”的情況,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與金融、稅務、工商、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等單位的信息系統對接,對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信息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其財產異常變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禁止不正當性行爲明確寫進條例
條例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的禁止行爲包括: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以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干擾行政或者司法活動;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活動;以借用爲名佔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對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