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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購買的商品房,自入住起便一直漏雨,經開發商多次維修仍無法解決。眼看5年保修期將至,業主爲除後患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徹底清除漏雨根源並延長保修期。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開發商維修房屋漏雨部位直至不漏爲止。
市民彭某是本市南開區某住宅小區業主。據彭某稱,其房屋自2007年9月交付後,每逢下雨便會漏雨,彭某每年都要求房屋開發商某置業公司維修,開發商也的確進行了多次維修,但房屋漏雨問題一直無法解決,現房屋保修期即將到期,開發商仍未徹底修復房屋,爲此,彭某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徹底清除漏雨根源;將外牆裝修材料的性能、規格、等級、成分等數據提供書面材料;自房屋徹底修復後,保修期延長5年;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維修並在維修後將受損部位恢復原狀。
訴訟中,被告開發商提出,其公司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防滲漏的保修期爲5年。其曾多次就涉訴小區房屋的漏雨問題進行維修,原告雖曾向其公司進行過報修,但其公司進行維修時原告家中無人,而且即使房屋漏雨也不能證明是被告的責任,爲此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房屋主臥窗戶左上角、次臥窗戶右上角等多處漏水。2012年5月,原告所在業主會曾就漏水問題起訴被告開發商,法院判決開發商對外牆滲漏進行維修,不再出現滲漏情況。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房屋內確有漏雨痕跡,漏雨原因既可能系樓宇外牆原因導致,又可能系其他滲漏所致。關於原告房屋所在樓宇外牆滲漏維修問題,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故本案不予涉及,但對於原告房屋包括窗戶與牆體交接部位在內的其他漏雨部位,被告仍應按照房屋驗收標準進行維修。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將外牆裝修材料的性能、規格、等級、成分等數據提供書面材料及延長涉訴房屋的保修期限之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開發商爲原告維修涉訴房屋漏雨部位(外牆除外)並將室內受損部位恢復原狀。維修結果待下一個雨季後進行驗收,若仍有漏雨現象,被告繼續承擔維修義務直至不漏雨爲止;被告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的,原告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