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日下午,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一起父親撞死兒子,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的案件,經惠州市惠城區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惠州市中院,今日被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2012年4月25日,項某付駕駛被保險車輛在惠州市惠城區潼湖某磚廠路段倒車時碰撞兒子小磊(化名),導致小磊當場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項某付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爲12.2萬元的強制險和保額爲30萬元商業三者險等險種(含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均爲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項某付的妻子石某琴向保險公司索賠278603.4元,分別是死亡賠償金157805元、喪葬費20387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搶救費411.4元。
但是,保險公司僅在強制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傷殘項目11萬元、醫療費項目411.4元),對於保額爲30萬元商業三者險作出拒賠處理。
保險公司依照的是該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五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2、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在此案件中,保險公司認爲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項某付的兒子,該事故屬於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
石某琴索賠無果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該案的惠州市惠城區法院認爲,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減被告已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範圍內賠償的11萬元和已支付的搶救費,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用共計71548.5元。此外,對被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後,該保險公司上訴至惠州中院,但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