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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房屋買賣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後,買方按約定將一筆40萬元的款項匯給中介方。然而,中介卻將這筆款項暫時“截流”,至一星期後纔給付賣方。其後,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又因種種原因延遲,賣方遂以其違約爲由將中介告上法庭。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中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40萬元7天的利息給付賣方。
賣房方索賠違約金
2011年5月,市民肖某經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與男青年林某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林某購買肖某位於南開區的一處房屋,總房款137萬餘元。據肖某稱,經三方商定,林某將購房定金及預付款匯入經紀公司後,由經紀公司轉交肖某。2011年5月3日,肖某即將房屋鑰匙交與經紀公司,林某5月5日將40萬元匯入經紀公司,可該公司至5月12日纔將那40萬元匯入肖某賬戶。肖某認爲,經紀公司逾期給付上述款項,應按照總房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此外,該房屋買賣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肖某在2011年12月取得產權證時即通知經紀公司,並要求按照約定在一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而半個月後,肖某經催問,經紀公司才告知其因林某缺少天津市養老保險繳費一年的票據暫時無法過戶。而後,在林某辦理貸款時又因缺少銀行需要的一個證明導致貸款審批遲延獲准,致正式過戶時已是2012年3月。爲此,肖某以經紀公司違約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逾期過戶損失4.8萬元、逾期支付預付款損失,並返還一半中介費1.3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經紀公司辯稱,因買方林某系江西人,貸款手續需要到原籍辦理,雖林某積極配合,但因適逢年關,影響了手續辦理進程。關於前期支付的40萬元,雖然約定於2011年5月10日給付原告,但原告至5月12日纔將房屋騰出,所以公司纔在當天將該款支付給原告。
法院判中介給利息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之間系居間合同關係。關於第三人林某交與被告保管的40萬元定金及預付款一節,被告自認應於原告騰房的同時將款項給付原告,現原告提交收條證明已於合同簽訂當日將房屋鑰匙交與被告工作人員,故被告應在收到第三人款項後將40萬元及時轉交原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補充協議中關於過戶時間、付款時間及逾期辦理違約責任的內容是對於買賣合同雙方即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此承擔責任,於法無據。
綜上,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自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12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40萬元的利息。(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