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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阿偉好勇鬥狠,惡名在外,在其就讀的高中裏,從老師到學生無不對他又恨又怕。新學期開學之際,因爲一隻籃球的歸屬問題,阿偉多次前往該校高三(3)班尋釁,毆打、辱罵多名同學。因不堪忍受欺辱,該班多名男生聯手反擊,合夥毆打阿偉致其死亡。
命案發生後,該案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涉案的五名男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此判罰致使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爲“《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其死亡,法定最低刑爲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判決沒有依據。”當該案經慶陽市中院二次審理後,結果更出人意料,二審法院爲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對五被告人從輕處罰,均改判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7月11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覈准該改判結果。
反抗校霸打出命案
在正寧縣四中無論老師還是學生,提及阿偉都表示又氣又恨又怕,卻又很無奈。在學校裏,阿偉稱王稱霸、經常打架,部分老師以及學生都對他頗爲忌憚。
2009年9月,開學之初該校高三(3)班學生博文等11名學生共同集資購買了一個籃球,用於本班同學活動。10月10日下午課外活動後,前不久剛丟了籃球的阿偉突然闖進高三(3)班教室,質問該班學生小曾:“剛纔你們用的籃球是誰的?”
“我們班的!”小曾怯怯地說道。因對此答案不滿,阿偉開始毆打小曾,直到班主任趕來制止才停了手。當晚19時許,阿偉再次以籃球之事爲由來到高三(3)班教室,威脅稱:他與該班每一名學生沒完,說話之際,阿偉有意將夾在腰部的菜刀掉在地上兩次。
10月11日下午課外活動時,阿偉第三次來到該班教室,質問該班班長“籃球到底是誰的”,班長回答說是他們班的。阿偉因此毆打班長,並表示“若想了結此事,高三(3)班集資買籃球的11名學生需每人給他100元錢。”
轉眼兩天過去了,10月13日17時50分,學生們吃晚飯時間,高三(3)班18名男生恐遭阿偉毆打,均未離開教室,只有本班的兩名女生前去就餐。17時55分,阿偉來到教室,勒令教室裏所有學生回到自己的座位。隨後,他來到博文面前,不由分說在其臉上扇了兩耳光,忍無可忍的博文猛然上前抱住阿偉的脖子,大喊一聲“打”!此刻,教室內其他16名學生便手持凳子一擁而上,直到阿偉頭部大量出血後方才住手。當晚19點10分,阿偉經搶救無效死亡。
施暴男生均獲緩刑
命案發生後,參與打架且行爲過激的博文、小曾等5名學生被檢察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正寧縣法院審理後認爲,五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爲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該案是由於阿偉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級鬧事,毆打、威脅學生,引發了傷害行爲,阿偉對此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與此同時,正寧縣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爲由,提出抗訴。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後認爲,原判認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阿偉案發前曾多次到高三(3)班攜帶凶器威脅、毆打他人,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在闖入教室後,阿偉不僅揚言取刀,還暗示自己有槍等,要求全班同學集體到達其要求的地點,當博文率先反抗時,竟對博文進行毆打,阿偉在引發案件上有重大過錯,而博文進行的反擊行爲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但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看,防衛行爲顯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應認定爲防衛過當。爲了更加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慶陽中院二審以故意傷害罪,對五名被告人改判爲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反觀命案學校管理不到位
從檢察院堅持認爲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一審法院判處的三年有期徒刑,再到二審法院判處緩刑,五被告人傷人致死的行爲在刑罰認定上存在諸多差異。當該案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時,法庭認爲,就該案起因而言,被害人阿偉僅因自己的籃球丟失,不聽老師勸阻,數天內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的班級尋釁(其中一次攜帶菜刀),毆打、辱罵、威脅該班學生,其不當言行是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發本案中具有嚴重過錯。而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犯罪時剛滿18週歲,在參與犯罪中,均因受到阿偉多次毆打、威脅後出於激憤而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在案發後的取保候審期間,他們能夠認真學習,其中四人在當年的高考中被不同的大學錄取,現均在讀,故在減輕處罰的同時依法適用緩刑,有利於他們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省高院同意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
案件雖已塵埃落定,但該案的發生卻不得不讓我們思考,阿偉究竟稱霸了多久?欺凌過多少學生?積攢了多少怨恨……以至於他年輕的生命最終葬送在一羣被激怒的年輕人手中。承辦該案的南法官說,這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事件,學校在學生間發生糾紛後,不能及時引導和處理,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