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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劉洋)“民告官”,很多時候“官”並不會出庭,而是由代理律師坐在被告席上。但從本月開始,以市政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出庭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人是應訴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授權委託書由市長署名,加蓋市政府印章。
昨天新一期的政府公報出臺《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的通知》,首次在市政府的層面明確政府“出庭規格”。此規則適用於以市政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此規則執行。
“規則”規定,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市政府相關部門爲應訴承辦單位;因行政複議事項引起的以市政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法制辦爲應訴承辦單位。
該“規則”中值得一提的是,明確規定市政府可以委託1至2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代爲訴訟。受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中應當至少有1人是應訴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並且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的當日嚮應訴承辦單位出具答辯通知書,轉送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等材料,並進行案件登記。應訴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辦。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由市長署名、加蓋市政府印章。
業內解讀
政府部門約束自己的規則
北京柴傅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翔介紹,政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是該部門的“一把手”,但在以往他參與過的“民告官”案件中,從來沒有見過政府的工作人員出席,坐在對面被告席上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門委派的代理律師或者政府部門內部法務人員。帶來的問題是,代理律師只能侷限於法律層面,以技術手段解決問題,但因爲不是相關工作人員,一般很難真正觸及實際問題。
改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出庭,帶來的好處是,工作人員深諳實際問題的實際情況,同時政府部門直面原告,可以聽取原告真實的訴求和意見。此次出臺的新規,也是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依據下制定的,但行政訴訟法中對政府的應訴代理人也沒有規定必須包括政府人員。夏律師表示,可以說,這是市政府層面首次明確這一規定。這應該是政府部門內部約束自己的規則,說明面對應訴,政府部門逐漸具備了不迴避問題、解決問題的務實態度。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