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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報道:貧困家庭獲捐31萬25萬卻遭轉捐當地慈善總會
山東聊城15歲少年去世後捐獻器官救5人,學校爲其貧困的家庭募捐31萬元,在給了家屬6萬元後,學校卻將剩下的25萬餘元轉捐給了當地慈善總會。對此,《人民日報》報道“他們做的,讓逝者難安,讓聊城蒙羞”引發關注。
記者注意到,此前,5月31日,聊城文軒中學曾在當地黨報以“答記者問”的形式迴應“捐款門”,這份迴應中,文軒中學稱自己是“受害者”,公佈實際情況“可能會傷害他們(受捐人)”,並稱自己“問心無愧”。
募捐31萬元只給家屬6萬遭質疑
《人民日報》報道顯示,閆淑青是聊城大學大三學生,兩年前查出尿毒症,輾轉多地求醫,等待腎源進行移植手術。3月13日,閆淑青的親弟弟閆森,因急發腦出血住進醫院。在得知閆森沒有生還的希望後,閆森父母同意孩子身故後捐獻器官挽救他人生命。除了將一個腎臟移植給姐姐外,另一個腎臟、一個肝臟共挽救了兩個人的生命,兩個眼角膜使兩名患者重獲光明。
考慮到這個家庭的不幸,閆森生前就讀的聊城市文軒中學開展了捐款活動,短短几天募得31萬元。
然而,捐款的最終去向卻令人匪夷所思。5月28日,閆淑青的父親閆玉房突然收到一封文軒中學發來的快遞,被告知在分兩次給閆淑青支付6萬元治療費後,剩餘25萬元善款全部捐贈給聊城市慈善總會。
對此,聊城市文軒中學前後說法矛盾。人民日報報道,3月26日,學校把正處在喪子悲痛中的閆玉房叫去,和他簽訂一份《捐款協議書》,第二條規定“所捐款項用於閆森同學患尿毒症姐姐閆淑青的醫院治療費用。”目前閆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術,將來還要複查、服藥以及定期治療。治療未完,花錢不止,學校“目的”又如何“達到”?
學校:是受害者“爲使善意不被踐踏”
齊魯網記者注意到,此前的5月31日,聊城文軒中學曾在當地黨報《聊城日報》迴應記者提問時表態,自己是“受害者”。
這篇見諸報端的文章題爲《聊城文軒中學首次迴應閆森捐款事件》,報道中,聊城文軒中學以“受害者”的姿態,接受了當地日報、晚報記者的聯合採訪。
學校在回答當地記者“怎麼對待這筆捐款的態度”時表示,“閆森父母對我們說了這麼多不好的話,造成很壞影響,但我們沒說過他什麼。閆淑青住院後,得到社會各界捐款很多。”
文軒中學甚至還表示,“就在5月22日晚上,山東電視臺生活頻道播出的節目讓我們倍感痛心……這期間他們(受捐人)還多次帶領記者到學校和市教育局討說法……”
“我們接下來嚴格執行了家長委員會的決定,儘快把善款處理好,使我們的學校還於寧靜,使善意得到弘揚,而不是得到踐踏。”
學校:“給他們是給,給慈善總會也是給”
在文軒中學下發的《愛心倡議書》中,對於閆家的情況是這樣敘述的:“閆森同學父親是原聊城酒廠的下崗工人,患有糖尿病;母親無業,家庭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去年,上大三的姐姐因查出尿毒症被迫休學一年,目前每週透析兩次,已花去40餘萬,家庭情況十分困難。”
但善款被轉捐後,文軒中學給出的說法卻是,“家長委員會不是刁難他們,不是不想把善款給他們,給慈善總會是給,給他們也是給。”
文軒中學表示,“我們學校僅是善款的執行者,全體師生及全體家長才有權決定善款的用途。”
“家長委員會上我們提供了幾種解決方案,全體家長一致同意採用如下方案:鑑於閆淑青已出院,我們的捐款目的已達到,根據《捐款協議書》第六條:“如捐款目的達到後,捐款還有剩餘,則甲方全部轉移給紅十字會,以服務於社會”。
“鑑於此我們全體師生代表及家長委員會代表決定把剩餘款項251619.04元,全部捐獻給聊城慈善總會。”“學校範圍內捐款,在學校校報上都刊登得十分清楚。我們讓家長和學生知道,這是對捐款者負責。”
文軒中學還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確需改變捐款用途的,應徵得捐贈人的同意,這意味着只要家長委員會同意轉給慈善總會是可以的。”
律師:學校做法涉嫌違法
對於沸沸揚揚的“轉捐門”,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會員劉傳國在接受齊魯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學校的行爲有問題,也是違法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我們可以從贈與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內涵:捐款是無償的贈與行爲,但這種贈與是有條件的,即用於閆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沒有達到、條件沒有達成的情況下,贈與不能撤銷。”劉傳國解釋說。
目前,受捐助者家人已經表示將提起上訴。一場源於愛心救助的慈善行動,爲何最後要對簿公堂?在這場沸沸揚揚的“轉捐門”中,學校、家委會、受助家庭、紅十字會、慈善會分別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究竟誰在踐踏善意,齊魯網記者也將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