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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房屋漏水時有發生,有因爲下雨漏水的,有因爲管道老化漏水的。房屋漏水不僅會給樓上樓下的居民造成麻煩,而且還會引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房主和承租人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等一系列糾紛。
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漢沽審判區就審結一起因漏雨引發的案件。房東李某將房屋出租給王某居住。王某在該房屋居住期間,由於樓上漏水,導致房屋被泡。更讓王某感到鬱悶的是,他新買的真絲棉被和高檔傢俱受損,屋內的地板也發生了扭曲變形。而且,房屋被泡後屋內留存大量的不良氣體,致使其不能繼續居住。事發後,王某因財產損害賠償事宜,與李某產生糾紛。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自己的傢俱等財物損失,並支付自己搬家和另行租賃房屋期間居住賓館的費用。房東李某卻認爲,該屋內的傢俱是自己配給王某使用。王某不能居住是因爲樓上房屋漏水所致,與自己無關。如果主張住旅館和搬家的費用,應該向樓上業主主張。由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對於屋內財產的歸屬認定成爲案件的焦點。最後,王某拿出自己購買該傢俱的原始憑證,才獲得了房東對傢俱的賠償。
近年來,本市基層法院受理的因房屋漏水而引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漢沽審判區法官表示,房屋漏水易引發四類案件: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房屋管道設施在沒有改動的情況下,漏水造成業主損失後,法院根據管道破裂、穿洞等質量問題,判令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開發商在承擔該責任後,因與建設施工單位簽訂保修期內的質量擔保協議,起訴承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二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實踐中,業主與物業公司因日常管理服務而積怨較深。漏水事故發生後,業主盲目認爲物業公司爲責任主體,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對漏水產生的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法院查明漏水原因後,因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及時報修的義務而免於責任承擔。當事人往往通過不交或者長期拖交物業費的方式發泄其不滿,致使物業公司不得不採取訴訟的方式追繳物業費。三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實踐中,房主獲得賠償後,承租人以房屋受損後維修耽誤其居住爲由,訴至法院請求業主賠償房租、搬家等損失。四是房主和承租人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引發原因多爲受損房屋中的傢俱、電器部分屬於承租人。業主獲取賠償後,承租人對賠償受損傢俱、電器等財產的歸屬提出異議,請求法院判令業主支付其應該獲取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