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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規定,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那麼人們是不是可以任意實施這些行爲呢?本市法律人士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批評處理不改 將以尋釁滋事罪追責
本市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玥、陳世歡經分析認爲,尋釁滋事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尋釁動機,客觀上是否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有關行爲是否屬於尋釁滋事,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的關鍵。按照《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那麼,我們能不能簡單認爲依據上述條款可對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原因,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人免責、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呢?
從《解釋》第一條第三款文義理解,該條文明確規定: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解釋》對於本應構成尋釁滋事的行爲明確規定了該除外的情形,除外情形並非是常態化的考量。但是,如果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行爲人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並不能想當然地理解爲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引起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一定被排除構成尋釁滋事罪。
“除外條款”不意味可肆意妄爲
律師表示,從《解釋》出臺的背景和本意理解,該除外條款是從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產生的社會效應角度的考量。現實中,貿然地把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產生的行爲生硬歸罪,讓《刑法》過多地介入到公民私生活領域,將更容易激化矛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上述條文,明確規定了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行爲,應當首先經過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讓基層的社區調解、派出所等基層組織首先介入,然後對於多次的行爲則按照尋釁滋事進行刑事處罰。這使得法律的保護更加周延,而並非是無人管理,可以肆意妄爲。
對違法行爲存在多種追責方式
律師認爲,從我國現行的違法行爲追責體系上可以看出,通常行爲人因其違法行爲可能要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爲的也不例外,所以並不是說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就可以使行爲人逍遙法外。具體說,行爲人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爲,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可能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觸犯刑律的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更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行爲人實施辱罵他人的行爲,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可能面臨民事侵權之訴,同樣可能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更嚴重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侮辱、誹謗等犯罪。行爲人實施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的行爲的,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可能面臨民事侵權之訴,同樣可能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更嚴重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損毀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
行爲人實施恐嚇他人的行爲的,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可能面臨民事侵權之訴,同樣可能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更嚴重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涉及財物的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
綜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對當前社會多發的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更爲合理的應對,是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更爲周延的保護。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