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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做生意找別人借錢後未能償還。債主夥同他人將其拘禁,其伺機給女友發短信後及時獲救。律師建議,債權人索取債務應採取合法、正當途徑,如依法至人民法院起訴或至合同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仲裁,千萬不要違法維權;否則,不但從有理變無理,還將面臨法律制裁。
6月20日12時許,公安河東分局唐家口派出所接劉女士報案稱,她接到男友陳某短信,其自稱被人限制人身自由,被困在某租車店內。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三名嫌疑人抓獲。經查,一年前,陳某因做生意資金短缺向孫某借款37萬元,後來生意不景氣未能償還。
孫某多次催要未果,找到弟弟和左某預謀挾持陳某。6月19日下午,孫某等三人駕車來到陳某居住地等候。20日凌晨3時許,他們將陳某強行推入車內實施毆打,並帶至河東某租車店內拘禁。20日中午,孫某讓陳某聯繫朋友借錢,陳某趁機給女友發短信求救。目前,孫某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索要錢財,讀者很容易想到“綁架”和“非法拘禁”兩個罪名。二者有何區別呢?擊水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建解釋,綁架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爲;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屬於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採取的方法並無實質的差別,行爲人對被害人的綁架行爲必然也是一種非法拘禁的行爲,因此二者實際上是一種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一般情況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容易混淆的是綁架罪與爲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間的界限。我國《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罰。這裏的債務是僅指合法債務,還是也包括非法債務,在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曾一度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佈的《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該解釋的精神主要考慮到,儘管行爲人是爲了索取非法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畢竟事出有因,這樣規定也符合司法實踐突出打擊綁架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