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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宴、滿月宴、週歲宴……各類宴請充斥,不去又不好意思?這種被人們稱之爲“人情傳銷”的宴請,讓人煩不勝煩,如果是碰上領導幹部的此類宴請,就更讓人難上加難了。7月25日省紀委發佈相關規定的徵求意見稿,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宴請提出限制。
婚宴最多不得超過30桌
作爲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7月25日,省紀委通過官方網站三湘風紀網,向社會各界徵求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意見和建議。
除了對宴請類別和人數做出限制,三湘風紀網公佈的《關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網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規定,婚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嚴禁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操辦婚禮要提前5個工作日在同級紀委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備案,葬禮事後10個工作日向紀委報告,“四大家”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上級紀委報告。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要按規定退還或予以收繳。如果單位上有人違規,領導沒有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擔心規定出臺難以實施
在徵求意見稿中,辦婚宴的上限被設定爲30桌。今年30出頭的李器在一家國企上班,他說自己平時參加朋友的婚禮基本都是十幾二十桌,但具體辦多少桌算“大操大辦”?李器認爲這個要根據自身情況定,“如果親戚朋友多,就多辦;親戚朋友少,就少辦”。
另一位在省直機關工作的醴陵已婚男士則認爲,這樣的規定有公權干預私權的嫌疑。他認爲,有些人因爲工作、生活、學習的原因,交際面比較廣,超過這個界定也情有可原。
同時,李器和上述已婚男士都擔心的是,規定出臺後難以實施,最後變成“一陣風”,只能短暫剎一剎大操大辦的風氣。
對此,省紀委調研法規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期間暫不接受媒體採訪,等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會就相關情況專門答記者問。同時,省紀委也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郵件的方式,向省紀委提出建議和意見。
網友聲音
“希望後期落實執行一定要到位”
騎士:認真看了這個規定,應該是全國最嚴的規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我看關鍵在於落實。對規定的正式出臺,我們拭目以待。
YOYO:希望能細化規定,難道同事、同學、戰友辦婚禮都不能正常送禮金嗎?
奔跑者:出臺新規,肯定是一大進步。開展意見的徵集,更是一種開放的姿態。既然這次出臺的措施這麼嚴格,我希望在後期的落實執行上,一定要到位,否則就更容易反彈,流於形式。
清風行:要趕快出臺;規定要更細緻些;關鍵要抓好落實。記者楊傑妮實習生張沁芳
紀委行動岳陽
舉報公務員違規操辦婚喪獎千元
本報岳陽訊岳陽市紀委從去年來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對公職人員的婚喪喜慶操辦行爲予以抓緊抓實,設立了舉報電話,對於查實的每起舉報給予1000元現金獎勵。截至今年7月24日,共收到舉報10多起,發放舉報獎8000元。
岳陽市出臺的《岳陽市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範圍、規模和程序,嚴令禁止了七類違規操辦行爲。允許操辦事宜的具體範疇,嚴格控制在20桌以內(10人/桌),禮金標準原則控制在每人200元以內。
岳陽市紀委在每年高考成績出榜和重要節日期間,對公職人員發送提醒信息,通過提前警示預防違規操辦行爲的發生。市紀委黨風廉政室聯合市公安局、市電視臺等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分組分片區對全市公職人員的操辦行爲進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訪。
岳陽市的婚喪喜慶治理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各級各單位共查處違規操辦宴席51起,其中給予黨內嚴重警告8人,黨內警告處分17人,停職2人,免職2人,行政記過2人。通訊員賴宇
關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網上徵求意見稿)
爲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促進作風好轉和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提倡移風易俗,堅持節儉辦一切婚喪喜慶事宜。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
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第二條不準收受親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三條不準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嚴禁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婚禮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或貴重禮品。
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在操辦婚禮5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寫明擬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等信息,並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和接受監督。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違規收受的禮金、禮品,按規定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
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婚喪喜慶事宜紀律的行爲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省紀委、省監察廳2005年9月下發的《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