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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以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立法論證工作規定》等五項有關立法程序的規定,今後法規出臺要經過論證、公開、聽證、諮詢、評估五道關口,以法律性文件的剛性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衆參與,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佈,徵求意見。並明確“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立法法》主要規定了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過程中的公衆參與事宜以及相應形式,但對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的公衆參與未有明確規定。廣東出臺的五項立法規定,在《立法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制定地方性法規需經過論證、公開、聽證、諮詢、評估等五個立法程序,擴大了公衆參與在立法中的分量,使普通公民在立法中具有了更大的話語權,有助於矯正長期以來“部門主導立法”的慣性,遏制“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弊端。
具體而言,在論證、公開、聽證等五個立法程序中,立法公開和立法聽證兩個環節,主要是將立法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各行各業“草根”、普通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吸納普通公衆參與立法;立法論證、立法諮詢和立法評估三個環節,主要是就立法內容特別是專業性強(普通人蔘與難度較大)的立法內容,重點徵求相關領域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有一定研究和造詣的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如果說前者主要體現爲“大衆立法”,那麼後者主要體現爲“精英立法”,兩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都是公衆參與立法的重要途徑。
公衆參與立法是公民政治參與的有機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公衆參與立法逐漸發展了一些新的形式,包括公民、機構接受立法機關委託,或參加立法招標,獨立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審議;以及公民、機構自行提出立法項目或起草法律法規草案,通過人大代表提交立法機關,等等。典型的例子如記者出身的熊偉以個人之力,費時兩月起草了一部《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建議稿,先後得到上千人次全國人大代表的簽名支持,一度被10名全國人大常委以議案的形式聯名上呈。廣東省五項立法規定兼顧“大衆立法”和“精英立法”的要求,特別是規定公衆有提出立法聽證建議權利,立法聽證須公開進行且媒體可以現場直播等,意在探索全程開放的公衆參與立法渠道和更加豐富多樣的參與立法方式,其發展方向和發展成果值得期待。
爲保障“大衆”和“精英”以公民身份參與立法的權利,一方面,要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名義,尊重和保障“草根”、普通人、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在參與立法過程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對各種侵犯公民權利、阻礙公衆參與立法的行爲,須依法予以追究和懲處。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應當本着“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的原則,發展和完善與公衆參與立法新形式相適應的服務形態,充分尊重公衆參與立法過程中的智慧和創造,最大限度地吸納公衆參與立法的熱情和貢獻。照此不斷努力,無論在國家立法還是在地方立法層面,公衆參與立法必將越來越成熟,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環境也將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