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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999年大學畢業後,殷鳳斌考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現爲二審監督處檢察官。殷鳳斌告訴記者,雖然同樣是從事公訴工作,但二審監督與一審公訴的職責卻有所不同,他工作的重點是法律監督,接觸的刑事上訴或抗訴案件,類型更多、程序更復雜,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掌握更爲全面的法律知識,才能從容應對。二審監督工作要求對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從事實、證據到定罪、量刑各個方面進行細緻的審查,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多年在一線從事二審監督工作的殷鳳斌因爲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獲得了衆多榮譽,曾被評爲“天津市人民滿意的檢察幹警”,也曾兩次榮立個人三等功。他深刻地感受到:作爲公訴人,從內心感情上講,必然希望狠狠地打擊犯罪,讓每一個犯罪分子都受到嚴厲的懲罰;但同時,公訴人的義務不僅是打擊犯罪、懲治犯罪,同時也要考慮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只有保證罰當其罪,才能讓犯罪分子心服口服,才能更好地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有一起被告人上訴後減刑的案件。該案發生在2011年5月,男青年張某在參加同事兒子的婚宴時,與男子喬某在敬酒時發生口角,並相互辱罵起來。後來二人雖被朋友們勸開了,可積聚在心中的怒火併未消散。散席後,二人通過電話相約在東麗區一家工廠附近見面。當天下午,張某駕車來到了約定地點。此時,喬某已經手持斧頭和三名男子在路邊等候。張某見此情形,忍不住狠踩一腳油門撞向了喬某等人,結果把喬某撞進了路邊溝裏,另外兩人也不同程度受傷。案發後,張某逃到外地隱匿,一年多後,他終因受不了心靈的煎熬,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他的家屬也主動賠償三名傷者經濟損失共計20多萬元,達成了諒解協議。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作爲該案二審期間的承辦人,殷鳳斌經過細緻審查,認爲一審判決雖然認定事實清楚,但定性並不準確,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罪。首先,駕駛機動車撞擊他人身體確實屬於一種高危致害行爲,但要確定駕車人的主觀故意,還需要根據撞擊時的速度、強度、危害後果以及撞擊前後的行爲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撞擊時的速度和強度,也無法得出張某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的唯一結論。其次,張某在駕車去找喬某時,並沒有證據表明他有殺死喬某的主觀故意,撞人只是臨時起意,不計後果的行爲;至於其他被害人,張某根本不認識,事先也不知道他們在場,殺人的故意更無從談起。再次,從張某撞人後的行爲來看,他在將喬某撞傷後,還下車走上前去問其“服不服?”喬某回答“服了”,張某便自行離去,並沒有做出進一步加害的行爲。由此可見,張某駕車撞人只是爲了“制服”喬某,並沒想置其於死地,應當根據本案的實際危害後果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據此,檢察機關建議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撤銷原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
釐清罪責讓罪犯付出應有代價
2008年,男青年金某在一場舞會上與女學生劉某相識。金某能歌善舞,能說會道,自稱是中專老師,老家在山西,父母經營煤礦。劉某對金某一見傾心,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兩人正式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金某開始以各種理由找劉某要錢。第一次,他說學校要集資建房,自己的資金一時週轉不開,向劉某借款3萬元。劉某的父親聽說此事後,開始有些猶豫,但考慮到“兩個孩子”感情好,就借給他了。不久,劉某面臨畢業,金某又表示能把劉某辦進學校當老師,藉此名義找劉家要了6萬元。此時,金某與劉某的關係已經走得很近,劉家已然將他當做準女婿看待,幾乎是有求必應。藉着劉家的信任,金某又先後以購買底商、給堂弟轉學等理由陸續要了很多次錢,三年多的時間裏,一共從劉某處拿走了20多萬元。隨着金某的“借錢”行爲越來越頻繁、藉口越來越多,劉家終於對他產生了懷疑。劉某報案後,金某很快被警方抓獲,但20多萬元款項已被他揮霍一空。經審訊,金某交代,他根本沒有工作,家裏也沒有煤礦,就是借戀愛之名騙取錢財。而且在欺騙劉家的同時,金某還以介紹辦學爲名,騙取了另外兩個女孩的學費1.3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一筆3萬元的轉學費用沒有認定。法院認爲,金某借走這筆錢後確實用於給堂弟辦轉學而且也辦成了,所以不應該算詐騙。另外還有2萬元給劉某購買戒指的款項,法院也沒有認定。據此,一審法院確認金某詐騙金額爲20.9萬元,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宣判後,一審檢察機關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爲由提出抗訴。殷鳳斌接辦此案後,詳細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過縝密分析後提出,應當整體看待金某的詐騙行爲,進而認定其犯罪數額。因爲劉家對金某的信任是建立在他編造身份的基礎上的。金某從與劉某戀愛之初就虛構身份,劉某的父親曾多次提出,如果早知道金某沒有工作,絕不會同意女兒與他談戀愛,更不可能借錢給他。劉某也多次提到,如果金某不是老師,家庭條件不好,自己不會與他交朋友,父母也不會借錢給他。由此可見,劉某父親所謂“自願”交付錢財給金某的真正原因,是因爲信任其具有正當職業、家境寬裕,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與女兒的戀愛關係。否則,劉某父親不會費盡心力並且拿出3萬元錢爲並無交情的金某的弟弟去辦學。辦學成功,恰恰證明了金某以虛構的事實獲取了劉家的信任,並且已經從劉家獲取了不當利益,是典型的詐騙成功。
所以,在這個前提下,那筆3萬元的轉學款自然也應認定爲詐騙而來。對於那筆2萬元款項,殷鳳斌提出,雖然金某用這筆借款給被害人買戒指了,但其動機是爲了加深兩人關係,增強信任,以便繼續騙財,所以應當把金某買戒指的行爲理解爲詐騙手段,這2萬元錢也應算在詐騙金額內。在做出支持抗訴的決定後,殷鳳斌出庭發表意見,強調金某多次詐騙多人錢財,數額應爲25.9萬元,所得贓款均已揮霍,至今無法賠償受害人,給受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且無任何悔罪表現,理應依法予以嚴懲。二審法院採納了該意見,重新認定了詐騙金額,改判金某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10萬元,使之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公正執法最終感動頑固罪犯
2011年,殷鳳斌辦理了一起詐騙案件。這起案件的被告人鄭某曾經因詐騙罪被判刑,在差10個月刑滿釋放時獲得假釋,誰料惡習難改,假釋期間他又開始詐騙。這一次,鄭某將作案目標圈定爲親戚朋友,他謊稱能夠幫助親朋購買法院拍賣的車輛,用僞造的拍賣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等騙取他們的信任,隨後以疏通關係、交納購車款等由騙得現金42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鄭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鄭某提出上訴,他提出錢是被害人自願給他的,自己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作爲二審承辦此案的公訴人,細心的殷鳳斌在審查案件時,特意留意了一下判決時間,他注意到一審法院判決日期是2011年4月13日,而就在此前5天,也就是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一個司法解釋正式實施。該解釋中明確規定,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才屬數額特別巨大,舊的司法解釋則規定詐騙數額達到20萬元即屬數額特別巨大。而被告人詐騙金額是否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直接影響着量刑輕重,法律規定如果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起刑點即是10年,而詐騙數額巨大的量刑則在3年至10年之間。該案中,被告人鄭某詐騙數額爲42萬元,一審法院認定其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明顯沒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但此份判決作出時,新的司法解釋已經開始實施了。這是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人上訴明明是要證明一審錯判的,公訴人嚴審細查發現了一審判決中的錯誤,這樣的情形下,庭審便頗具戲劇性。一方面,殷鳳斌要反駁鄭某所提出的無罪主張,義正辭嚴地指控他的罪行;另一方面,他還要指出新的司法解釋中關於犯罪數額的新規定,向法庭提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的建議。庭審前一階段,鄭某一直抱着牴觸情緒,不斷狡辯,但當聽到殷鳳斌提出一審量刑過重,建議對鄭某輕判的意見時,鄭某竟一下子愣住了,他萬萬沒有想到指控他犯罪的公訴人會爲他說話。也許是因爲看到了公訴人公正執法的心而受到感動,鄭某終於改變了態度,當庭認罪。最後,法院二審判決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動情勸說修復鄰里關係
殷鳳斌說,他辦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雖然算不上大案要案,但其意義並不比大要案小,這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對促進社會、鄰里、家庭的和諧同樣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比如有一起鄰里間發生的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兩家陽臺連着,一日,被告人杜某的父親嫌被害人田某剁菜的聲音太大,於是站在陽臺上對着田某喊了幾句。幾番口角後,田某一氣之下,拿起自家陽臺上的花盆扔到了杜家的陽臺上。年輕氣盛的杜某見此陣勢,怒氣衝衝地從家門出來,在樓道里砸田某家的防盜門。田某剛打開大門,杜某便一拳打在了他的臉上,致其輕傷。田某報案後,杜某隨即被警方拘留,後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6個月。宣判後,杜某以量刑過重爲由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作爲該案二審階段的承辦檢察院,指派殷鳳斌出庭履行檢察職責。通過審查案件及走訪鄰居,殷鳳斌發現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平時關係不錯,這次矛盾純屬偶然。而且被害人對此事的發生也有過錯,考慮到雙方作爲鄰居,將來總還要打頭碰面,殷鳳斌儘量給他們做調解工作。他先找到被害人田某一方,幫其分析利弊,勸說其原諒杜某,這樣作爲鄰居以後才能夠好好相處。隨後,殷鳳斌又到看守所提訊杜某,對其批評教育的同時,轉達了田某願意和解、希望緩和鄰里關係的意思。杜某聽後大爲感動,禁不住痛哭流涕,表示對自己魯莽的行爲十分後悔。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杜某賠償田某經濟損失5000元,雙方握手言和。據此,檢察機關提出對杜某從輕改判的建議。鑑於這一情況,二審法院改判杜某拘役兩個月。雙方的鄰里關係也得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