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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門:申請公開就能公開?
李某某案的第一重門由其母夢鴿的公開申請書打開。
7月28日下午,夢鴿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發布了夢鴿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書,申請法院公開審理李某某涉強奸案。申請書中說,為了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審理,還原事實真相,作為被告人李某某的監護人,現懇請公開審理,讓案件所有證據、事實和辦案經過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和輿論檢閱。
就“夢鴿女士要求的公開審理”,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會冬明確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3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274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7條: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該案件情節既涉及個人隱私又存在未成年被告問題,無論夢鴿是否申請公開審理,依法都應當由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李會東律師說道。
著名刑辯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的觀點與李會東一致。許蘭亭認為:“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海淀法院不可能同意。也有一點例外,就是根據上述規定,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旁聽。而其他人包括媒體和社會公眾則不能夠參加旁聽。”為什允許這兩類人到場?許蘭亭稱:“這考慮到被告人利益。如果這兩類人到場,可以緩解未成年人的精神壓力,從而最終達到更理想的教育改造目的。”
昨天上午,本報記者向海淀法院有關人員諮詢“是否收到夢鴿的申請”,對方表示尚不清楚此事,但會依法處理。
二重門:公開後的隱私保護呢
李某某案的第二重門引發的是一個有關隱私的話題。
隱私保護一直是李某某案的焦點話題之一。但夢鴿家法律顧問蘭和公布的申請書中,不僅有夢鴿的親筆簽名,還明確寫出了其子李冠鋒(曾用名:李天一)的名字。
為何一直強調隱私保護的李家這次會率先暴露自己隱私?夢鴿到底是藝名還是原名?蘭和接受采訪時表示:“夢鴿在該申請書上的簽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唐紅新認為,李家申請公開審理,其實是侵犯了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也侵犯了受害人楊女士所應依法享有的隱私權。
蘭和回應道:“目前所謂的隱私都已經成為偽概念。李某某在案發之初就已經被社會剝得乾乾淨淨。申請公開審理之前,沒有人考慮到對其進行隱私保護,現在夢鴿提出公開,又被扣上各種帽子,大談隱私,這是典型的雙重標准和話語霸權。”
作為夢鴿家的法律顧問,蘭和始終處於輿論的中心地帶,更被傳聞收費上百萬。對此,蘭和表示,收費是商業秘密,無可奉告。
隨著夢鴿申請公開審理其子所涉強奸案,李某某案的“劇情”發展又被推向一個新高潮。一起不算復雜的案件,因為主角父母的身份,開始變得撲朔迷離。從開始對“李某某”是否成年的質疑,到新詞“輪流發生性關系”;從“李某某他媽的要求高律師不乾了”,到清華教授“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的言論,再到新近的“嫖娼勒索說”……李某某案已從一場普通的刑事案件演變成為了全民關注的公共事件。
三重門:
為什麼申請公開審理
李某某案的第三重門,也是目前最讓人費解的話題,為什麼要申請公開審理?
專門研究法律職業倫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認為,李家既然聘請了專業的律師作為家庭法律顧問,不可能不知道法律上對能否公開審理的明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公開向媒體披露申請書,從實體上、從程序上對於法院審判意義不大,更多地還是借助媒體向社會公眾發聲,試圖打出悲情牌證明李家不畏懼審判,甚至是希望借此呼吁關注所謂的“內情”。
一位法制記者的觀點是,現在李家的律師和受害人楊女士的律師正在開打“輿論戰”。
在蘭和的從業背景中,有《京華時報》、央視等媒體從業經歷。蘭和否認和對方律師在打輿論戰,蘭和稱:“可怕的不是有爭議,而是沒有爭議,一邊倒地捧和殺。說我對輿論的操控是對我的過高估量。其實,這個世界上,最終能真正操控輿論的是事實和真相。”
北京第一中院一位已退休的法官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其表示,首先要相信法院會公正審理此案;其次,在媒體、甚至是社會公眾如此高的關注下,法院會充分依據法律條例,並盡最大可能使判罰沒有任何爭議性;最後,其個人認為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此舉,是希望能將媒體及大眾的關注度重回案件本身,這也意味著,夢鴿一方很可能掌握了對自己非常有利的一些明確證據。 (記者管競北京報道)
李某某案在京
閉門庭審?消息不實
據《新京報》、《河南商報》報道,李某某涉嫌輪奸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閉門庭審。針對部分媒體的上述報道,昨日19時許北京高院、海淀法院有關人士紛紛澄清稱系不實消息。被害人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表示,自己在外地出差,目前該案還未確定開庭時間。
近日,有“解密哥”網曝“李某某案新版內幕”。“解密哥”稱,李某某案受害人楊女士是事發酒吧GLOBALCLUB的陪酒小姐,同酒吧簽有協議,但並非賣淫女。2月17日晚,李某某一伙7人來酒吧“慶祝生日”。因李某某常來該酒吧玩,認識酒吧一位男服務生張某某,張服務生便開房招待,而受害人楊女士也跟張服務生很熟,故張服務生便把楊女士和另一陪酒女招進包房,幾人一起飲酒作樂唱歌。時近午夜,李某某一伙人說去吃飯,並招呼張服務生一起去(帶著楊女士)。一伙人到金鼎軒吃飯。吃完飯,張服務生委托李某某把楊女士送回家。李某某一伙兒把楊女士架到車上,便動手動腳。此時,楊女士反抗,其間遭毒打。李某某駕車到湖北大廈開房。但楊女士等人並未從大堂進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劃,另3人把楊女士從後門帶入酒店(警方調查發現:楊女士被反剪雙手摟脖子捂嘴從停車場到後門再到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