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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臨武瓜農鄧正加死因終於有了結論,郴州市公安局法醫近日根據屍檢及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爲,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這引出了一個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城管打了人,他們應當對鄧正加的死負多大責任?
根據報道,鄧正加是在與臨武城管發生衝突時“突然倒地身亡”的,而有兩名與鄧家人沒有親戚關係的圍觀者曾在媒體上證實,他們確實看見城管手拿秤砣擊中鄧正加的臉上部。但現在法醫學報告說,外力只造成“非致命傷”,而鄧正加腦部存在“畸形血管”。有人認爲,這似乎是在暗示,鄧正加的死主要是他自己不夠健康。
看來,我們應該先撇開關於死因的技術性爭論,首先亮明一個基本立場:城管無權打人,也不應該打人。現在城市都有一個簡稱“城管”的政府執法部門,但在國家層面,它並沒有得到法律授權。雖然有部分城市出臺了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法規,但沒有任何地方授權城管使用暴力。城管無權打人,從職業倫理上講,也就不應該打人。
但在執法實踐中,城管要麼把打人當成了一種“工作方法”,要麼是經常按捺不住脾氣,最終以打人作“階段性總結”。鄧正加死亡的當天、第二天,都傳出瓜農或小販在其他地方被打的消息。7月26日,青海西寧市的城管在拆遷現場痛毆前來出警的民警任傑,並搶走了他所佩槍支。城管打警察的信息,據說原因是城管在“執法”,而警察的干預影響了他們執法。
在公衆心目中,城管執法往往容易與暴力畫上等號。很多人覺得無法理解的是,城管爲什麼趨向於使用暴力?執法者應當守法,而且應當是守法的模範。使用暴力,本身就不符合法治原則。自然,城市管理的要求容易引發矛盾,城管處於此類矛盾的中心位置,容易與執法對象走向肢體衝突。但既然是執法,城管的公務行爲理應受到必要的約束與規範,城管不能爲所欲爲。使用暴力必須被禁止,各地政府都應當給城管劃定這一底線。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維護城市生活的秩序,不僅包括空間秩序,而且包括社會和諧。城管成了城管的掘墓人,這是一個怪現象。這充分說明,城管執法應在城管目標、執法者責任與合法性三者間尋求平衡。政府給城管確定什麼樣的目標任務,也應該是一個可變量。各方面都必須直面現實,作出妥協。
現在,社會應當達成這樣一個共識:城管如果對執法對象使用暴力,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且不管受害者有病沒病。市民有病沒病是他們的私事,如果沒有暴力相加,有病的人照樣可以生活下去。如果一個人死於暴力,從道義上說,政府無權查他有病沒病。更進一步說,城管把人打死、把人打殘、致人輕傷,後果雖有不同,但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誰讓你打人了?城管本來就不該打人,也無權打人,這是制度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