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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部署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會議明確,將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承擔。(8月1日《中國青年報》)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這是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一種國際趨勢。這一做法不僅可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不足,還可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還可以實現政事、政社分開,建設服務型政府,讓“小政府、大社會”變成現實。不過,儘管好處很多,但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亦需警惕。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顯然少不了採購環節。從以往經驗看,政府採購來的產品不僅價格虛高——高於市場價,還熱衷於採購“洋貨”,而且在招投標環節往往存在腐敗。今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顯然,首先要避免價格虛高、採購腐敗這兩大問題。
對此,會議明確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嚴禁轉包,又指出嚴格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還要建立嚴格的監督評價機制,多個角度預防“購買腐敗”。這說明決策層已意識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要問題所在,要“對症下藥”。
不過,即使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沒有價格虛高和腐敗,仍然有很多問題待解。比如,向誰購買公共服務的問題。會議提出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但“社會力量”是個很寬泛的說法,是否有必要加以明確,尤其是,是否明確重點購買對象?
從過去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來看,購買對象要麼是非盈利性組織;要麼是政府部門自辦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要麼是地方國企。中小民營企業似乎很難獲得政府訂單。不可否認,政府購買服務必須要設置一定的門檻,以保證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但門檻太高或只是向國企購買,對民企而言就不公平。
再比如,政府購買什麼樣的公共服務又是個問題。從國際慣例看,主要涉及教育、公共衛生、弱勢羣體福利、社區服務、就業促進、保障性住宅、城市規劃、環境、政策諮詢及各種社會問題解決等方面。涉及面很廣,如何選擇側重是個問題;另外,有的公共服務向社會力量購買了,相關政府部門是否該裁員?
再如,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錢從何而來?按理說,用財政收入來購買公共服務,但是,在目前地方債務壓力很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後能否及時付款,會不會拖欠,值得關注。這是因爲,政府是最強勢的購買者,而一般社會組織和企業又不敢得罪政府,就容易導致矛盾或公共服務質量下降。
另外,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公衆能否公平分享也是個問題。比如,某市對實名出租公共自行車進行試運營,但服務對象須有本市戶口。這種因爲戶籍不同帶來的公共服務不同在生活中很常見,如何打破人爲設置的門檻,如何消除戶籍歧視,是擺在我們前面的一道難題。
尤其是,現行法律沒有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提供保障。儘管《政府採購法》中的“服務的行爲”包括公共服務,但對於服務的理解僅僅侷限於政府自身運作需要的服務,而公共服務購買尚未被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因此,僅僅是政府層面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不夠,立法層面也需及時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