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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丈夫沒有精子,無生育能力,造成夫妻雙方總鬧彆扭。男方無奈之下提出離婚,但女方卻不同意。日前,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男子小蘇與女青年小吳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交往一段時間後,二人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數年後小蘇被醫院確診爲無活性精子,無生育能力。今年年初,雙方因要孩子問題發生爭執,小吳回孃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後來,小蘇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小蘇稱,他檢查出沒有精子無生育能力時,小吳表示她不介意,可是後來卻總用這件事情刺激他。此外,小吳還將他無生育能力的事情大肆傳播,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要求離婚。
小吳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得知原告不能生育後,她一直陪原告看病治療,還經常開導他。二人並沒有感情不和,否則也不會共同生活了這麼多年。因此不同意離婚。
法院認爲,原告和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其並未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並未達到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雙方應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加強溝通,遇事協商解決,共同創造和諧美滿的家庭氛圍。(文中涉案人員爲化名)
律師說法
本市律師楊玥表示,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並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判決離婚案件,主要還是看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等情形。而夫妻一方不育,但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一般不判決離婚。即便是有生育能力的一方起訴無生育能力的配偶,法院也不會立即判決離婚。如果在半年後,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法院有可能以雙方感情破裂爲由判決雙方離婚。可以看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還是以夫妻是否還存在感情爲前提條件。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王飛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