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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建築公司經理以公司急需資金爲由,以假的貨款憑證作爲擔保向夫妻借款共計420萬元。日前,法院一審對該經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王某是本市一家建築公司經理,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2012年年初,王某謊稱購買生產資料急需資金,向張某和李某夫妻借款230萬元。王某在明知貨款憑證不足240萬元的情況下,仍出具保證書、債權轉移受讓書及借款收條等書面材料,騙取二人信任。張某用其名下本市兩處房產抵押典當了230萬元給付王某。王某將上述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並將已作爲擔保的貨款私自使用。
後來,王某又以同樣理由,對張某和李某謊稱有家公司欠其200萬元工程款,並以此作爲擔保再次借錢。王某向張某、李某出具了借款擔保書、借款收款書、債權轉移授權書等書面材料。張某用其名下的一處公寓房在銀行抵押,借款190萬元給付王某。王某再次將上述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今年5月,因王某給出的擔保遲遲不能兌現,張某和李某才發現受騙。報案後,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
日前,河西區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王某,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上,王某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全盤否認,堅稱自己從張某、李某處所借的全部錢款都用於生產經營,且自己未向張某、李某提供虛假財產擔保,也未出具過相關書面材料。王某稱,書面材料上的簽字雖然是自己所籤,但都是在沒有看內容的情況下簽字的。針對王某的辯護,檢察官對本案的證據進行認真細緻地梳理,從證據情況及排除合理懷疑兩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並結合法律規定依法改變定性,得出王某涉嫌詐騙罪的唯一排他性結論。
最終,法院採納了河西區檢察院起訴書對於王某的全部指控,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王某的認罪態度、未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現實情況,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記者王姝雅 通訊員尹巍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