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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8月2日報道,從8月1日起,在深圳市區域內,公民實施救助行爲將不再有被“訛詐”的擔憂——一部被稱爲“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於8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對救助人權益進行保護的專門法規。深圳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旨在鼓勵和保障助人行爲,阻止“見義不爲”等冷漠行爲的蔓延,防止“恩將仇報”的不當索賠。
“無罪推定原則”和“責任豁免原則”被認爲是該規定的核心亮點,該規定明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施救者不是侵權行爲人。同時,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擔責任。此外,該規定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明確救助者無需自證清白,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見義勇爲是中國傳統美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見義勇爲值得全社會大力褒揚。然而,近年來,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誣爲肇事者的事情也時有發生,見義勇爲者流血又流淚的不公遭遇時見報端,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不敢救”、“救不起”成爲多數人袖手旁觀的原因。缺乏法律的撐腰,只能助長誣陷好人的歪風邪氣。
誠然,我國現行法律對見義勇爲行爲已經有一定的規範。例如,刑法通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來排除見義勇爲者的刑事責任以達到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爲的目的;民法通則也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制度,使正當防衛人、緊急避險人的防衛行爲、避險行爲合法化,不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者只在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時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樣,見義勇爲者在實施見義勇爲行爲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可以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相應地保護了見義勇爲者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還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是,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畢竟比較零散,不夠系統,針對性不強,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完善見義勇爲的法律保障。
加快公民救助行爲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公民救助行爲保護立法必須樹立保護見義勇爲者和嚴懲惡意蓄意誣陷者的立法理念。確立助人行爲免責的原則,除非存在重大過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爲時,對救助行爲的後果原則上不承擔法律責任。確立有利於救助人的舉證規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或者認爲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的,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對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對惡意誣陷行爲應予嚴懲。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關法律包括刑法,規定視情節後果輕重依法追究誣陷好人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除了加強立法,司法也要給力公民救助行爲,依法支持公民救助行爲,依法追究誣陷好人的小人、惡人的法律責任。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解決現行法律的漏洞問題,解決見義勇爲者舉證難,誣陷者難究責的現實問題。根據現有的法律,見義勇爲反被誣陷,當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譽權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類案件的舉證非常困難:一般人在緊急情況下做好事,很難事先準備工具固定證據。此外,誣陷者很難被追究民事責任。即使最後查清真相,誣陷者也會以種種理由推卸責任,輕描淡寫地道歉了事。
我們既要爲助人爲樂、見義勇爲鼓與呼,也要加快立法,強化司法對公民救助行爲的保障力度。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圳立法保護活雷鋒防止恩將仇報之舉值得喝彩和推廣。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