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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春鳴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立案執行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子女五人要定期看望老太太,因子女們與老太太有矛盾,所以均不按判決履行看望老人的義務。後來,在法官的勸導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在門口“看看”,連門都不進。(8月5日《江淮晨報》)
早在“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初,就有人認爲這一條款“入法容易執行難”。畢竟,子女探望父母屬於道德問題,如果子女不孝或與父母不和,就算有法律約束,這樣的“回家看看”也難免流於形式,成了變味的探望。就像這個案例,子女們連家門都沒進,只是站在門口“看看”,說不到幾句就爭吵——這是多麼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啊!其實,就算子女們被“押進”家門,也只會徒增尷尬不會其樂融融。試想,面對一臉不悅、一肚子不快的子女,老太太能高興起來嗎?還不如“眼不見心不煩”。
從“門口探母”式的滑稽來看,要寄望法律來彌合失落的親情,註定是“理想豐滿,現實骨感”。道理很簡單:法律管得了人,卻管不了“心”。再通俗一點,就是“強扭的瓜不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