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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遭遇病犯“送監難”,有的貪官患有“富貴病”在判決生效後被刑罰執行部門拒收;有的販毒分子多病纏身,看守所拒絕收治,屢抓屢犯更加有恃無恐……近日,媒體對韶關和廣州兩地法院“送監難”問題調查發現,監所機關對病犯是否應當關押產生分歧,甚至有的犯人因看守所拒絕關押,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逃之夭夭,讓法官直嘆“法律尊嚴很受傷”。
一方面,是患病的罪犯,由於法院與看守所、監獄等方面的分歧導致收監難,讓“法律很受傷”;另一方面,則是一些患有重病,特別是艾滋病的罪犯,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由於家庭貧困,家屬不願意擔保,導致罪犯無法保外就醫,只能在監獄接受簡單治療,同樣讓“法律很受傷”。看來,國家對此問題應當統籌規範,進行頂層設計,確保法律的尊嚴了。
第一個問題,跟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各個部門的解釋、規定和文件相沖突有關。例如,《刑事訴訟法》對於患病未收押的罪犯,看守所、監獄拒不收押的情形,並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稱“罪犯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但是,國務院《看守所條例》卻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如果“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這裏面就存在一種矛盾,如果法院認爲罪犯雖患病,但仍然符合收監條件且應當收監,而看守所認爲患有重病而不符合收監條件,兩者就會各執一詞,相互只執行本部門制定的對自己有利的規定,最終導致患病罪犯無法及時收監,影響到法律尊嚴。
第二個問題則是,有關患病罪犯因爲監獄醫療條件差確實需要保外就醫,而家屬因爲經濟條件等原因,而不予擔保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對於這樣的罪犯,我們國家並沒有建立有效的醫療保障制度,讓經濟條件確實困難的罪犯,能獲得醫療保障,從而讓罪犯家屬願意擔保他們保外就醫,對於患艾滋病的罪犯來說,尤其如此。據統計,廣東全省艾滋病罪犯的保外就醫成功率僅爲3%。這對於監獄貫徹人道原則而言,並非有利。
兩個問題,都不是一地法院、看守所、監獄甚至地方政府統籌能解決問題,都需要頂層設計。對於第一個問題,必須完善法律,通過制定和修改法律,來解決法院與看守所、監獄的分歧,例如法律規定由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來確定罪犯能否適宜關押,以解決幾家的爭議。第二個問題,則是需要加大國家對監獄的撥款力度,建立相應的醫院,以解決罪犯就醫難的問題,同時,建立對罪犯的醫保制度,保證那些經濟條件差的罪犯保外就醫後,能接受適當的醫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