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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小青年都是河北省人,男孩生於1989年,女孩生於1990年,卻在天津打起了官司。原來,2009年夏天,兩人在天津打工期間相識,後來兩人在沒有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同居。2012年6月,兩人發生矛盾而分居,此後因爲女方如何返還彩禮的問題,兩方家長打得不可開交,並對簿公堂。
據瞭解,兩人在天津打工期間相識,確立戀愛關係後不久,兩人攜手到杭州打工並同居。幾個月後,男方家給了女孩6萬元彩禮。轉年春節前兩人各自回家,回來後商定了結婚日期。隨後,男方家花12000多元給女孩買了“三金”——金項鍊一條、耳環一對、戒指一個,送給了女孩。一週後,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辦了結婚酒席,卻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兩人一直住在一起,直到2012年夏天,也就是相識3年後,兩人因瑣事分居,女孩又回到天津打工。之後,兩家商議分手事宜。同年11月,兩家簽訂彩禮分配協議,確定各自所得,並於當天履行完畢。幾天後,男方反悔,向本市某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份彩禮分配協議無效,並要求返還彩禮6萬餘元。
女方作爲被告感到有些突然,本以爲事情已經完結,沒想到又被告上法庭。女方一家在開庭前一天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希望律師幫助他們打贏官司。時間緊迫,律師認真分析案情,積極準備證據,最終幫女方打贏了官司。“沒想到開庭前一天臨時抱佛腳找的律師還真管用。”女孩高興地說。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認爲,本案不符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應全部返還彩禮的規定,原因是依據《2011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上述全部返還彩禮只適用於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本案被告與原告已共同生活1年以上,法院是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彩禮數額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數額。
“本案原告並未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彩禮數額,因此只能按被告認可的數額來認定,即以彩禮分配協議中確定的數額爲準。”法庭上,原告方稱簽訂彩禮分配協議是受脅迫所致,因此不能成立。吳鳳穎律師立即發表律師意見:“原告方並未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經過律師在法庭上的積極爭取、溝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簽訂的彩禮分配協議有效,採納被告律師的意見,駁回原告訴請。(記者高立紅攝影尹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