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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應屆畢業生劉倩(化名)到一家培訓機構當外語老師,一個月後辭職時被扣除大部分工資。律師分析認為,所謂《試用期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其實質就是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標准不得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定。
劉倩是今年剛畢業的大學生,不久前應聘到大港一家培訓機構當外語老師。“我是在網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後來簽了《試用期合同》,約定每月工資1500元。”劉倩說,她上班後發現工作內容和預期的不一樣,“包括我在內有一些是應屆生,但培訓機構把我們說成是有從業經驗的中學教師。我每周只歇周日,從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6點,有時還負責打掃衛生。”
“我是7月9日來的,到8月9日正好一個月。對方說只能按600元工資標准發放,由於我有過生病請假的情況,所以只能給450元。”劉倩說,“對方解釋稱,協議裡已經寫明乙方(僱員)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主動辭職,則甲方(培訓機構)將扣除培訓、招聘等費用,按照600元/月的標准發放報酬。他們說,我來的前幾天是觀察期,沒有正式工作,所以未滿一個月。但我認為,合同裡寫是‘報到後’工作不滿一個月,我7月9日那天就應當算是報到了。”
記者在劉倩提供的《試用期合同》上看到,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試用期工資按轉正員工工資80%發放,1500元中包括實際無責任底薪1200元和獎金、福利等300元。劉倩告訴記者,目前她已將相關情況反映給了勞動部門。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分析認為,劉倩與單位簽訂的所謂《試用期合同》,其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從法律效力上講,應視為3個月的正式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即勞動者在本市工作,其在試用期的工資標准,今年不得低於每月1500元。對於“未滿1個月只發放600元”的條款,盧彥民認為其違法,應屬無效條款,勞動者有權要求補齊差額;若勞動者未乾滿1個月,應按日結算。
律師提醒
盧彥民提醒面臨就業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等,不能在空白合同書上草率簽字;要妥善保管勞動合同,注意在工作過程中收集相應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件等;當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仲裁時效等問題;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