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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推着載滿石磚的手推車沿坡道向地下車庫送貨時,不慎摔倒,被磚車碾軋致死。事發後,男子家屬狀告車庫所有單位及管理單位,索賠鉅額損失。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已盡安全保障義務,但作爲車庫產權人及管理者,理應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據此判決二被告連帶給付三原告6萬元。
本市中年男子潘某平日經營沙石料業務。據潘某的家屬稱,2012年9月18日10時,某商業管理公司因建設地下車庫變電室給潘某打電話,稱欲購買沙子、水泥和紅磚,並要求潘某向地下車庫送150塊磚。在地下車庫坡道上,潘某摔倒,磚車從身上軋過後受傷昏迷,送醫後不治身亡。潘某去世後,其家屬提出,翻車傷亡事故是由於地下車庫管理者某商管公司和所有者某投資公司疏於管理、防範措施不力,應對此承擔責任。爲此,潘某的母親和妻兒訴至法院,要求兩家單位賠償其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計69萬餘元。
針對該訴求,被告某商管公司辯稱,其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和責任。死者當時走的通道明確標明是汽車通道,死者應該明知且能夠看清標識,這個通道不是送貨的通道。死者從推車入通道到摔倒、被車軋過只有短短數秒,管理人根本來不及制止。被告某投資公司也提出,其公司與死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也沒有業務往來,是死者本人的重大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與二被告無關,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潘某手推載滿石磚的推車以反向推車的方式自涉訴車庫地上出口沿車庫坡道向地下行進。途中,潘某摔倒後被推車夾帶到車庫底部。法院認爲,車庫入口處牆壁上固定了行人及非機動車禁行警示牌,二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的安全警示義務。本案中,死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曉滿載磚車重量極大,選擇由機動車進出的坡道反向推着磚車自上而下前行,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對此死者是應當能預見到的,所以這次事件中死者的主觀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二被告作爲車庫的產權人及管理者,理應對爲其運送建築材料中因故身亡的潘某家屬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故法院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酌情判決二被告連帶給付三原告6萬元的經濟幫助款。(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郭宏敏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