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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專門“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指導意見》的出臺,對確保司法執法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意義重大(8月12日《法制日報》)。
報道中的第三段話,尤其引人注意:“意見要求……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輿論炒作和鬧訪可能負面影響司法裁判,被頂層制度設計者重視,併發文糾正,值得一說。
對於《指導意見》中強調的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等重申性規定,包括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各地也在探索實施。《指導意見》對這些原則、制度的重申和強調,應當引起司法執法者的高度注意,在辦案實踐中堅定地執行。可是,如果在辦案人無過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的情況下,當事人仍舊對裁判不滿,仍舊招致媒體炒作、當事人上訪,又該如何處理?《指導意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不能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意指:將要作出的裁判和決定必須合法;合法的裁判和決定必須維持。但是,當事人的激烈情緒該如何平息?《指導意見》無法給出答案,仍舊需要由實踐來作出回答,這個難題,司法機關仍必須面對。
那麼,輿論熱炒和鬧訪能夠嚴重影響司法裁判並導致司法裁判違反法律規定嗎?答案是肯定的。網絡信息時代,所謂“多數人的暴力”現象是存在的。輿論炒作和鬧訪影響司法裁判是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爲此,《指導意見》特別強調“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例如,在故意殺人案或故意殺害致人死亡案中,由於傳統“殺人償命”觀念的影響,被害方的訴求往往是判決被告人死刑。可案件是千差萬別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也不盡相同,在有法定從輕情節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是無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的,這也就往往招致被害人不滿,鬧訪纏訪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疑罪從無有時就讓司法機關難以貫徹,輕罪重判也就有可能成爲無奈中的選擇。
輿論和當事人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會促進司法公開、公平、公正,效果是顯著的,也已經對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輿論炒作和當事人鬧訪對司法裁判的負面影響也必須正視,在司法無過錯的前提下,當事人仍舊鬧訪,這把火該怎麼滅?一味迎合必然違法,也必然會造成惡性循環;一味打壓又必然激化矛盾。疏導,是唯一正確選擇。這考驗着司法機關的智慧。蘇亞江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