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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之年的母親和花甲之年的兒子居然在法庭上相見,只因母親向兒子索要交由其保管的存款未果。記者16日從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老太太念及親情作出讓步,聲明只需兒子歸還2萬元,法院認爲這是當事人處分權利,判決予以准許。
據法院介紹,84歲的老人家住東莞市常平鎮,平常獨自一人生活,因爲年事已高又不識字,便將銀行存摺交由兒子袁某保管。每月由國家或村集體發放社保養老金、農村股份分紅、高齡津貼等均存入該折,多年來累計五萬餘元。
2012年2月,周老太生病住院,要求兒子袁某從其存摺取錢,袁某取了3000元之後便聲稱存摺內無錢拒付醫藥費。後周老太去銀行查詢才得知其存摺內確實沒錢了。銀行的交易記錄顯示,該存摺有多次取款記錄。
周老太認爲,其已是80多歲高齡老人,袁某不但未盡贍養義務,反而侵佔其福利等費用,在保管其存摺期間擅自取走存款,在多次索要無果之後只得將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存款54742.93元及利息。
庭審中,袁某承認其取走了存摺中的34100元,另有3892.93元是在保管期間被他人取走的。其取走的款項也是用於母親的醫療費、生活費及部分定期轉活期等,但其並未充分舉證證實其取款用途。
庭審後,出於母子關係考慮,周老太出具《聲明書》,聲明只需兒子返還20000元即可,但袁某卻表示只願意支付3000元了結此案。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袁某在保管周老太的涉案存摺後,未將全部款項返還,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雖袁某主張取走的款項用於周老太醫療費、生活費及部分定期轉活期等,但卻未能充分舉證證實。
因此,除周老太2012年2月治病時,袁某支付了3000元外,法院確認袁某至少應返還31100元(即34100元-3000元)給周老太。由於周老太考慮到雙方是母子關係,聲明只需袁某返還20000元即可,這是當事人處分權利,法院予以准許。最終,法院判決袁某向周老太返還款項2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