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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和安徽兩地前縣委“一把手”相繼落馬,令公眾對“窩案”式腐敗的關注度,陡然昇溫。甘肅省華亭縣原縣長、縣委書記任增祿因收受賄賂牽涉了129名華亭縣官員,幾乎覆蓋該縣縣委、縣政府以及各鄉鎮政府機關,交織出一張觸目驚心的“行賄買官”網。安徽省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收受賄賂案涉及66名行賄者,幾乎覆蓋了蕭縣所有的鄉鎮和縣直機關,還包括蕭縣四大領導班子的成員。(相關報道見8月21日西安晚報9版)
兩個縣的乾部為何競相給縣委書記行賄?因為權力沒有被關進“籠子”裡。一個縣的人、財、物、事等權力都在縣委書記的掌控之下。這種現實格局,一者,使得縣委書記成為昏庸無能力及腐敗者的“公關”對象;二者,現有的監督模式無法約束縣委書記手中的權力,用“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來形容,一點不為過,如果縣委書記擋不住誘惑,挺不住,或者被人“下套”,防腐大堤就土崩瓦解,一潰千裡。
因此,要防止縣委書記不腐敗,必須下真功夫把權力關進“籠子”裡,而且必須是“鐵籠子”。沒有人敢監督縣委書記,纔有了“一窩蜂”行賄。因此,必須暢通監督渠道,對過於集中的權力進行有效監督。
當然,反“一窩蜂”行賄,除了打造“鐵籠子”以外,還要對行賄者“一網打盡”。如果只懲罰受賄的,不懲罰行賄的,就是放縱行賄者“公關”縣委書記。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反腐敗和建設廉潔政府。文/王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