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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規模很大,但大災當前“很無力”
又是一個揪心的夏天。
洪水滔滔,東北三省多處農田因持續降雨發生內澇。烈日炎炎,南方多地持續高溫少雨。
面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我們再一次將目光聚焦保險——歷史證明,僅靠財政救助、慈善募捐,並不能高效、持久地補償巨災損失,唯有運用保險這一市場手段,包括橫向的再保險、縱向的債券化等途徑,才能層層分散巨災風險損失。數據顯示,全球過去20年的平均保險賠付佔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的32%,2012年這一比例更是達到了40%。2012年10月,美國桑迪巨災中保險的賠付達到了經濟總損失的50%以上。亞洲地區的保險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但總體上保險賠付佔自然災害的比重也達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險賠付佔到經濟損失的16.7%。泰國洪水的保險賠付佔到了經濟損失的26%。
中國是自然災害多發國家,同時也是更易受災害影響的農業大國。可由於保險業起步較晚,國內保險市場對自然災害的“消化”能力十分有限。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保險賠付只有6%左右。汶川地震的經濟損失達到了8451億元,保險賠付僅佔0.2%。
事實上,我們的農業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規模並不小——我國農業保險規模全球第二、財產保險規模位列全球前十。2007年起,中央財政開始補貼農業保險,目前列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目錄的種植和養殖業保險標的已有19種,各省單獨提供保費補貼的還有十幾種,全國種植業面積的保險覆蓋面接近60%。與此同時,江浙、兩廣及福建開展的農房保險得到中央層面的政策呼應,目前已承保農房6700多萬間。
但令人遺憾的是,因擔心大災之年入不敷出,多數保險公司的種植類農業保險條款中,並沒有將旱災導致的損失納入賠償範圍。而沒有中央財政補貼的農房保險和純粹商業經營的家庭財產保險,更是把“地震”列爲除外責任。這就是我國保險業在乾旱、地震等大災面前“不給力”的原因。
我國尚無巨災保險制度框架
國際上,一般將洪水、旱災、暴風、地震以及核電站事故、水庫潰堤等有廣泛系統性發生,並且導致嚴重損失的風險列爲巨災風險,其他則列爲一般災害風險。
“實踐證明,對一般災害損失,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和再保險化解,但是巨災損失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不屬於大數法則的原則。僅靠保險公司自己難以承擔。”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郭廣昌說。
國際成熟保險市場上,都是政府牽頭形成巨災保險制度或巨災保險計劃。首先是國家立法要求相關方強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險機制——如美國的農業保險,政府或以直接保險人的身份承保巨災,或擔任再保險公司的角色並對原保險公司進行財政補貼;如日本地震保險,由保險公司、政府參股的再保險公司和政府三方負擔風險。三是借道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比如銷售“巨災債券”等。四是稅收優惠。
目前,我國尚無巨災保險制度框架,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途徑只有兩種:從保費中出資5%—15%投保再保險,或出資5%—10%參加各省政府牽頭的“大災基金”。
“即使中國人保這樣的大公司,能在全國範圍內平抑風險,維持農險業務的經營,但也不能說它具備了巨災保障能力。”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認爲,首先是保險公司在一些地方對成災面較大的旱災、地震風險不予承保;其次各地的農業保險、農房保險保費都享受省、市、縣地方財政補貼,與此同時災害風險的發生有地域性特點,“這裏年年臺風冰雹,那邊十年風調雨順”——保險總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平抑風險的做法,本質上是用部分省市的財政去支持另一些省市,形成了財政資金使用的“馬太效應”。“不公平的機制一定是不可持續的。”庹國柱說。
而以省爲單位的“大災基金”池,面臨和保險總公司同樣的尷尬:一不能促使保險增加旱災、地震等巨災保障責任;二來一刀切的保險費率和大災基金比例,讓市縣財政有所怨言;三是實踐中,“大災基金”並不能解決保險賠付問題,大災年還得財政出資“兜底”,政府仍然承擔無限責任。
此外,巨災保險立法遲遲不到位。“如果不立法,參保對象、承保範圍、保費補貼等等各方的責任義務就無法落實。制度碎片化,會給實踐出難題。”庹國柱說。
建立差異化巨災保險體系
“我呼籲建立巨災制度20多年了,從黑頭髮變成白頭髮。近年來全球氣候異常,災害頻發,我們的巨災制度,不能再等啦!”庹國柱說,自2007年至2013年中央發佈的7個“一號文件”中,6次提到了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事實上,我國農業保險已經有了相當的覆蓋面,可以從農業巨災保險破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框架。”
他建議,在目前的國內農業保險基本架構和組織體系的基礎上,重點完善兩方面的工作,即可建立基本的農業巨災保險制度:
一是建立省、中央兩級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基金,支付再保險限額之上的賠款。其中:保險及再保險公司承擔賠付率150%內的賠償責任;該限額之上至賠付率250%—300%的,由省基金支付;再往上至賠付率500%的,由中央一級的大災基金支付。“不論哪一級基金,都要符合有限賠償的原則。”
二是落實費率差異化原則。爲了避免地方財政在巨災框架中“一方貼補另一方”,開展業務的公司要注意根據當地風險狀況,實行產品費率的精細化、差異化。
按照以上設想,庹教授算過一筆賬:以2012年爲例,即使加上農村居民農業生產以外的家庭財產保險,在現有基礎上將保額翻番,增加到480億元,政府補貼其中80%的保險費,各級政府總的財政補貼不過384億元,各級政府補貼保費的財政負擔總和不過768億元,佔2012年財政收入的萬分之6.5。“用如此少的財政補貼解決幾億人的巨災風險保障,無論從哪個意義上來說也是很值當的。解決了農村人口的巨災風險保障問題之後,我們再來尋找城市居民巨災風險保障的可行方式和路徑,或許會使解決問題的難度降低。”他說。
“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框架時,應該重點突破,試點現行。”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提出,中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環境和經濟發展差異很大,應針對不同區域的自然災害建立差異化的巨災保險體系。“比如在地震多發區建立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在東南沿海探索颱風保險制度。此外在一些條件成熟地區開展綜合性試點。”
據瞭解,有關巨災保險制度的地方試點已經啓動——從今年3月21日起,深圳巨災保險工作組正式啓動。目前相關調研和論證已經結束,即將推出的巨災產品保障範圍將包括颱風、洪澇、暴雨、地震、海嘯等具有當地特點的自然災害風險種類。各界對這一巨災保險“中國樣本”,拭目以待。
《人民日報》( 2013年08月23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