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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持玩具槍亂射並追打行人的被告人,在受審時拒不承認追打行人的事實。爲了查清該事實,公訴人請來證人出庭作證,最終被告人被證實追打了行人。日前,經河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兩年半,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並判令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萬餘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8時,劉某、趙某夥同孫某(另案處理)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本市河西區一路口附近時,劉某持玩具槍向路邊發射塑料子彈,驚擾到在路邊行走的吳某。吳某上前質問時,劉某、趙某夥同孫某三人下車追打吳某。追至某小區樓羣內時,三人對吳某進行毆打,致吳某右眼及軀幹部多處受傷。案發後經法醫鑑定,吳某右眼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後趙某、劉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後,公訴人經審查案卷材料及提訊犯罪嫌疑人後發現,趙某被抓獲歸案後始終拒不供認參與了對被害人吳某的毆打,同時劉某也稱未看到趙某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且現場證人的證言在證實趙某的行爲方面也存在不一致之處,此時兩名證人的證言成爲除被害人陳述之外的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
庭審過程中,趙某仍然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否認實施毆打行爲。公訴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的申請。並在延期審理期間,向法院申請小區居民目擊證人宋某出庭作證。
檢察官表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由檢察院、法院及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經法院允許,然後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魏長明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