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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在本市西青區昌凌路雨水泵站發生一起硫化氫中毒事故,事故中三名現場作業人員先後中毒身亡。案發後,本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辦案民警嚴格執法,縝密取證,迅速查明瞭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現經批准,已將兩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嫌疑人周某、呂某依法逮捕。
2013年7月11日,江蘇泰州泰豐泵業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周某接公司駐天津辦事處銷售員楊某電話,得知天津西青區昌凌路雨水泵站有一臺雨水泵發生故障,需要進行三包維修,於是先後電話通知安排公司售後服務人員許某、張某到天津聯繫楊某維修事宜。當天11時許,楊某、許某、張某及楊某所僱吊車車主吳某、司機陳某等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在下井之前維修人員沒有對井下的氣體進行檢測,進而採取相應安全措施,許某在下井作業期間,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並墜落至井內,楊某及吳某在下井救援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盲目救援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並墜落井內。張某見狀救人心切用吊帶綁在自己身上,告訴司機陳某吊住吊帶將自己放到井下,在下放過程中司機見張某呈現中毒狀,即及時將張某吊出井口獲救。事發現場看護水泵人員撥打110、119報警,當日12時許河西消防支隊將墜入井內的許某、楊某、吳某三人打撈出井,經120醫護人員當場確認死亡。
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辦案民警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及時固定證據立案,在偵查中發現泰州泰豐泵業有限公司銷售公司主管售後服務的辦公室副主任周某對本公司售後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但其未能對售後部門內三包維修工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在外派三包維修工時沒有沒有明確責任人,沒有進行安全教育;沒有督促三包維修工制定施工方案;其行爲違反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江蘇泰州泰豐泵業有限公司《崗位安全職責》中銷售辦公室副主任安全職責中的相關規定。依據刑訴法7月26日依法對周某刑事拘留,8月5日對周某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呂某作爲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但其未能督促各部門有效開展安全教育,未能落實安全措施,沒有爲三包維修工配發氣體檢測設備和防毒面具,其行爲違反了國家安監總局頒佈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江蘇泰州泰豐泵業有限公司《崗位安全職責》中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職責中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呂某借在津處理善後之機僞造證據,並佈置售後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周某、維修工張某編造謊言應對公安機關的調查。依照刑訴法7月28日依法對呂某刑事拘留,8月5日對呂某依法逮捕。(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徐峭蓁)
警方提示:這起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井下作業施工還存在薄弱環節企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加大安全教育和宣傳。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嚴格執行《天津市受限空間專業施工隊登記管理辦法》將受限空間施工人員納入到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開展專業培訓,一律持證上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受限空間施工隊伍的監督管理,通過不懈努力建立起一支受限空間作業施工專業化隊伍。
2、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針對容易產生或積存硫化氫的裝置、設備、設施、場所等,編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作業前要按照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編制工作方案、氣體取樣分析、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防護器材、現場監護人等,各項措施落實好後方可作業,確保人身安全。
3、加大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投入。一是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害氣體的場所設置報警儀;二是採取通風檢測等安全措施;三是爲從業人員配備長管正壓式空氣呼吸機、呼吸機隔離式防毒面具、救護繩,有害氣體檢測儀器等安全設備。四是危險作業增設監護人員併爲其配備通訊救援等設備。五是能夠人不下井作業的儘量不下井作業,使用先進的機械設備進行傳統的地下清淤。
4、建立健全硫化氫中毒等事故專向應急救援預案。從事污水處理、地下管道和儲存罐內施工及石化、化學纖維製造等可能產生硫化氫中毒等事故的行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硫化氫中毒等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確認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等事故的場所,要落實針對性的應急救援組織,救援人員、救援器材。生產、施工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的各項措施,並定期組織演練,使得從業人員針對硫化氫中毒事故懂得如何救援,怎樣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