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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無力償還20萬元債務韓某將債主張某殺害,韓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多年後,雙方家屬繼續為該筆借款對簿公堂,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該筆借款系韓某夫妻共同債務,韓某遺孀承擔償還責任。
張某和妻子李某因辦理信用卡業務與韓某相識。2009年夏天,韓某向張某借款20萬元並約定一個月後還清,期限屆滿後,韓某因無力償還債務與張某發生矛盾,遂用藥物將張某殺害,後經法院兩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某死刑,並於2009年底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該起案件中,韓某的妻子王某也因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該筆20萬元的借款事宜始終未得到解決,李某與張某的六旬父母一起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紅橋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庭審中,李某及公公婆婆三名原告訴稱,在當年那起故意殺人案件的審理過程以及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中,韓某和本案被告王某都承認過,該筆20萬元借款用於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及其家庭支出,現韓某已死亡,王某應當承擔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被告王某辯稱,承認找原告借過錢,但實際借款沒有這麼多,借條所寫20萬元含有高利貸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生前與張某的借款事實及數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具備主體資格。由於韓某生前所借款項用於家庭生活,被告是韓某生前之妻,對償還該借款負有法律義務。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被告抗辯因韓某生前涉及高利貸借款,只願意承擔償還部分借款。由於被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被告王某償還三名原告借款20萬元。案件受理費2000餘元由被告負擔。(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