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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天津市民外出旅遊的人數越來越多,而由於各種原因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的也隨之增多。記者從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瞭解到,由於許多遊客不瞭解有關旅遊投訴常識,往往有理勝訴不了,吃了啞巴虧。
有關部門提示遊客,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可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進行投訴,若超過90天的,則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無權對該投訴進行受理。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的時效自立案之日起計算,不超過60天,在60天內旅行社和遊客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終止調解,遊客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認爲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二是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四是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中旅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是指因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嘯、地震)和社會原因(如戰爭、動亂),當事人自身原因(如個人疾病等)不包含在該範圍中。
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發生旅遊糾紛時,旅行社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遊客爲違約方,則遊客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爲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國內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4日,支付團費總額50%;出發前3—1日,支付團費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團費80%。出境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15日,支付團費5%;出發前14—7日,支付團費15%;出發前6—4日,支付團費總額70%;出發前3—1日,支付團費總額85%;出發當日,支付團費90%。若旅行社實際業務損失費高於違約金,旅行社有權向遊客主張,但應提供必要證據。
本市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包括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及各區縣旅遊局,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處理本市具備出境遊資質的旅行社,各區縣旅遊局負責受理各自轄區內的非出境遊組團社。天津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諮詢電話爲:022-28359093。(記者張鳴岐通訊員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