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時近九月,馬上又到了新人扎堆結婚的時節,婚慶市場日漸走俏。近年來,由於婚慶市場發展較快。但行業門檻相對較低,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部分商家缺乏有效的規範化管理,導致婚慶服務行業魚龍混雜,甚至部分商家誠信缺失,造成在簽訂婚慶合同的時候出現各種名目的“霸王條款”,以“預付訂金不予退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名目,最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爲逐步推廣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到侵害,工商寧河分局結合轄區實際並參考行業特點,以婚慶服務行業爲中心、以合同示範文本使用情況爲重點,在轄區內開展了一次專項檢查活動。一是以網格化監管系統爲依託,結合日常巡查情況對轄區婚慶服務業數量、地址進行了統計,覈實。做到情況清、底數明。二是入戶走訪各婚慶公司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履約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統計、梳理。對利用格式條款、附加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經營戶進行了規範指導。截至目前,分局共進行口頭指導8戶次,發放合同示範文本300餘份,現場解決消費者詢問60餘次。
工商部門瞭解到,有關婚慶禮儀方面的糾紛,多集中在合同事先約定不明確不詳盡等方面,某些消費者僅通過經營者的口頭介紹或口頭約定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就在合同上簽名,商家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義務而事先又不說明,以口頭承諾贈送的某些項目來誘惑消費者,或以“霸王條款”牽制消費者,消費者自身權益必然受到侵害。如:某婚慶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只寫了“婚禮會場佈置A套餐11000元, B套餐16000元”,而對“A套餐”、“B套餐”的具體內容並沒有明確寫明,只是由商家口頭進行介紹。婚慶公司通過在合同中對服務內容的模糊表述,一旦發生消費爭議就能佔據有利地位,藉此逃避違約責任。再比如合同中約定“在本公司預定婚慶,要選擇本公司指定的司儀即婚禮主持人,不得另聘他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婚慶公司捆綁搭售其指定的司儀,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爲此,工商部門提醒新人在與婚慶公司簽訂合同之前,不要盲目聽從商家的種種承諾,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而且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如發現有類似於的“霸王條款”時要勇於說“不”。如與商家協商不妥,可撥打12315舉報電話及時向工商部門投訴。(通訊員王闊亞 曾現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