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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投資門檻如何細化
諸多現實問題向政策制定者提出了一個嚴肅的課題,如何有效規範和引導城市資本進入農業。
宋洪遠總結了一些基本原則,其一,在土地流轉中,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嚴禁政府以任何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推動土地流轉,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其二,耕地用途不變是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的前提;其三,農業規模化經營中,所在地區必須具備規模化經營的條件,包括農業自然條件、市場銷售環境和土地收益狀況等。
對此,受訪專家認爲,要加強對於土地流轉的監管,嚴格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違法流轉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爲實施有力的法律制裁。
除此之外,應建立和完善對於投資農業資本的考察和認定,以充分發揮土地的價值。“對每一個單個的土地規模經營者而言,經營土地的規模要按照他們的技術水平、投資能力、經營管理能力而定。”宋洪遠說。
但現實中缺乏明確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範,今年7月,由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副司長賀軍偉等撰寫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進入農業領域的企業身份複雜,涉及房地產、建築、紡織、電子、醫藥、商貿物流、食品加工、運輸等多個領域。
報告說,這些企業多數以前對農業並不瞭解,有的是看到國家對農業的財政扶持,有的是以爲搞農業比其他產業可能容易一些,有的是基於樸素的農業情結,有的是想到農村“跑馬圈地”。
對此,今年“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等一系列路徑。
專家表示,實踐中需要儘快將今年“一號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監管制度”規範化、具體化,爲資本入農設立詳細的標準,以正確引導和規範現實中的種種亂象。
上述報告認爲,企業准入制度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企業資質進行審覈,查驗企業是否具備應有的農業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力量和管理團隊等;二是對經營項目進行審覈,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當地的產業規劃,是否有利於農業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三是對土地流轉等工作進行審覈,檢查土地流轉是否依法有償自願,合同簽訂是否規範,確保農民權益不受損害;四是對土地利用進行審覈,確保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