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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日前出臺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將潛在捐獻人、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臨牀數據和合法性文件,錄入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捐獻器官必須通過該系統自動分配,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爲干預,確保器官捐獻移植的透明與公平。
公衆對該規定的關注主要集中在捐獻器官的計算機分配上,這種方式對器官分配的公平性提供了很大保障。但我們還需看到,對公平的渴求源於分配不均,而分配不均的根源則在於資源短缺。公開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約有150萬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的器官供應僅能滿足1萬多例移植手術。因此,器官分配公平問題的背後,是我國器官來源匱乏的現實。
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爲,公民不願捐獻器官,源於對受捐機構和機制不信任,擔心捐獻的器官會被人拿去牟利。現在看來,新出臺的規定正好對此進行了迴應,它要求捐獻器官的所有信息必須錄入計算機系統,而且從該系統自動分配,這大大減少了被鑽空子的可能。
此外,另一種心理在於傳統觀念中對逝者遺體的尊重。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以及輪迴轉世等觀念,都影響着國人對死後身體完整的要求。然而,相比於信任、觀念等心理因素,器官捐獻的更大阻力來自技術因素,即現實操作問題。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其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器官,死亡後,其家屬可同意捐獻該公民器官。但在現實中,通常會出現“器官合適捐獻,但找不到家屬”或者“死者生前願意捐獻,但家屬不同意”的兩難局面。
有器官捐獻協調員就曾表示,如果有100個潛在的器官捐獻者,約有50人器官條件不合格,器官條件合格但錯過了最佳捐獻時間的大約有30人,再加上10多個因親屬反對最終放棄捐獻的,能夠成功5個就算很高了。
此外,另一個現實問題在於對死亡的定義。新出臺的規定指出,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但“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後的死亡,還是腦死亡?醫學上認爲,獲取遺體器官必須在心跳停止幾分鐘之內進行灌注和保存,否則便會因血塊完全凝結而不適於移植。腦死亡患者可以通過人工器械維持呼吸,保持血液流動。所以,器官移植在腦死亡的情況下最具可操作性。但我國目前尚無“腦死亡”的立法,如果在腦死亡狀態時摘取器官,可能被視爲犯罪。
因此,法律在保障器官分配公平性的同時,還需更加關注器官捐獻獲取的渠道來源與可操作性。衛計委最新數據顯示,我國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佔器官來源總量的比例,由3年前的幾乎爲零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可見,公民捐獻器官的意願在顯著提高,法律需要的是爲這種意願的實現提供更多便利性。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