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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包頭9月3日電(記者其其格範德銀通訊員王恩光吳經軍高順華)今天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本報8月4日一版曾作報道),在包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2年期間,楊漢中利用擔任滿洲裏市市長、市委書記、興安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多名請託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夥同其妻子、弟弟、情婦、司機等人先後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037萬餘元、美元35萬元、澳元4萬元,其中索賄共計人民幣1320餘萬元、美元15萬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楊漢中任興安盟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945.6萬元。
法庭上,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楊漢中表示對大部分犯罪事實均認可,但對其中三起受賄事實存在異議;對於起訴書指控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楊漢中辯解稱,相關事項是經過相關領導集體開會研究決定的,對於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他只承擔領導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
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