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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佛山中院9月4日9點30分通報,廣重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揚先貪污、私分國有資產案一審已審結,法院認定許揚先的行爲構成貪污罪及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從判決書看,佛山中院認定了許揚先兩宗犯罪事實。
其一,個人分佔廣重集團公款。2004年9月,許揚先在擔任廣重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隱瞞、截留的方式侵吞屬於廣重集團的投資收益款共計人民幣8514762.086元,用作爲創集公司(是以廣重集團管理層爲主要股東的公司,許及廣重集團均持有該公司5.19%的股份)股東的增資款。
另外是私分集團投資收益款。
2001年1月,許揚先作爲廣重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夥同他人,私自制定分配標準,賬外截留並隱瞞屬於廣重集團的投資收益款共計人民幣1339341元,並以發放獎金的名義分給集團中高層管理人員及部分優秀科技人員。其中,其分得4.94萬元。
庭審時,許揚先辯稱,獎金髮放是經上級單位認可的,並不違法。但是,佛山中院認爲,許揚先作爲公司主管人員,將收益當獎金髮放,應當認定爲私分。至於是否獲得上級單位的認可,不是免責的理由。(黃曉晴孫楠)
(來源:羊城晚報)